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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禁藥審議會議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8001023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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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制運動員違規使用藥物,秉公處
  理運動禁藥處罰及申訴事宜,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特設運動禁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議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競技運動組組長兼任;置委員五人至七
  人,分別由本署遴選醫藥或法學相關學者專家擔任。

三、申訴人對於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運動禁藥處罰
  申訴審議結果有異議者,得向本署提出書面申訴,本署應於受理日起
  三十日內召開本會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
  前項申訴受理後而申訴人有再行補件或補正情形者,辦理期間應自補
  件或補正完全後,另行起算。

四、本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者,始得決議。

五、本署或本會議認為必要者,得邀請下列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並接受審
  議委員詢問:
 (一)中華奧會。
 (二)申訴人。
 (三)申訴人指定之領隊、教練或隊醫(至多一人)。

六、本會議不公開,審議結果由本署統一對外發言,並函復申訴人;各該
  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七、本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其有出席會議者,得依規定覈實支領出席
  費及差旅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