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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聯合辦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秘(二)字第10200080761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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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止本署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
    各該公共場所遭受針孔攝影,以確保人員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亦應配合本署所在地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或其所屬主管機關依
    據「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而於
    辦理本大樓公共安全檢查及相關業務檢查當時主動辦理查核針孔攝
    影機偵測執行。
三、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由本署派員辦理。其屬本大樓租用單位
    及其使用人者,均應配合本署前項處理。其他不特定人有使用本大
    樓而於本署派員辦理本大樓防止針孔攝影偵測作業當時者,亦同。
四、本要點所稱公共場所如下:
   (一)各該開放空間。
   (二)各該樓層或樓板公共男女廁所、浴室、更衣室或其他類此設施。
   (三)不特定人或特定人使用之會議室。
   (四)其他經本署認定各該場所。
五、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應以前點規定各該公共場所,實施反針孔攝
    影偵測,執行頻率每月至少一次。其有必要者,得增加執行次數。
六、偵測結果應作成書面紀錄(如附件),本署應配合本署所在地主管
    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前項偵測結果應以本署名義公告於本署門首。
七、本署執行本大樓針孔攝影機偵測而發現有裝設針孔攝影機情事者,
    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並配合移除各該設備。
八、各該公共場所使用而有牽涉婦女身心隱私者,應搭配女性工作人員
    執行。其他公共場所而具有單一性別隱私之必要者,亦準用之。
九、針孔攝影機偵測頻率每月至少一次,其辦理時間由本署另以本署
    名義公告於本署門首。
十、本要點於發布日起實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