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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7: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國體場秘字第1000000679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國家體育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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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國際
    及全國性等運動賽會、推廣全民運動、社教、藝文等活動及維護場區
    內各項設施,提昇場館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所屬國家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館)及周邊設施設備之使用、管
    理均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場館開放時間如下:
(一)經預約導覽進入本場館參觀:每日上午 09:30 至下午 16:00 (
      參觀導覽服務申請及費用另訂之)。
(二)田徑場跑道:夏令每日上午 05:30 至 08:00 ;冬令每日上午
      06:00  至 08:30 ,免費開放晨運(進入前須依相關規定辦妥申
      請)。
(三)本場館周邊設施設備:全日開放供民眾休憩運動。機關團體及個人
      之特定活動,須先行向本處辦理申請,經核准始得使用。

四、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申請使用:
(一)與本場館設置目的相同或相關之體育活動。
(二)具備發揚善良文化或教育性之社教藝文活動。
(三)國際暨全國性等體育運動賽會及文化交流活動。
(四)學術性之集會演講。
(五)其他經本處核准之活動。

五、申請使用本場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
    用,且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違背法令或有害社會公益及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空襲、緊急災變及上級政府機關急需使用或治安機關通令制止者。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五)未經申請核准之集會遊行。
(六)本處認定該活動可能或已損及場地設備者。
(七)違反本處另訂之場地設施設備使用申請及審核相關法規之規定者。

六、本場館場地設施設備使用申請及審核相關法規另訂之。

七、本場館規費收費事項另訂之。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場館及周邊區域:
(一)駕駛各式車輛者。但公務車、嬰兒車、自行車、輪椅不在此限。
(二)酗酒泥醉者。
(三)施用毒品或有法定傳染病等者,若導致意外發生,本場館不負賠償
      責任。
(四)攜帶犬畜,飼主應負起看管責任,如發生傷人事件,概由飼主負責
      ,若不處理其排泄物者,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外,須立即離開本場館及周邊區域。
(五)攜帶危險物品者。

九、進入本場館及周邊設施設備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進入本場館及所屬周邊區域,不宜有暴露或違反善良風俗之裝扮。
(二)請勿喧嘩或以其它方式干擾他人參觀導覽及休閒運動之進行。
(三)妥善保管及注意個人財物及物品,如有遺失自行負責,本場館不負
      賠償責任。
(四)請保持本場館及周邊地區環境整潔,勿亂丟垃圾。並嚴禁張貼任何
      海報、廣告、標語、傳單及任意塗鴉。經核准同意張貼之海報、宣
      傳標語及廣告等活動後應立即清除。
(五)禁止以下行為:乞討、烘焙煮食、餵食流浪犬、燃放鞭炮、吐痰便
      溺、傾倒廢棄物、妨害風化、賭博等妨害公共衛生、安寧及秩序者
      。
(六)不得任意損壞本場館任何設施物品及設備,如有毀損者,需照價賠
      償;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七)進入本場館內區,應遵從本處所屬幹部或保全人員指導或制止,未
      經許可不可擅自進入管制區。
(八)汽機車入場者,應依照管理人員及指示標誌放置或停放,嚴重違規
      者報警拖吊。
(九)請遵守本場館設施設備使用規定,如不按照指導或說明使用而發生
      意外,本場館不負賠償之責。
(十)本場館內全面禁止吸煙、嚼食檳榔。
(十一)本場館生態景觀區水池,請勿放生、涉水、洗滌、垂釣及戲水。
(十二)本場館及周邊區域,未經本處核准嚴禁擅自設立攤位或以流動方
        式進行各項物品、食物飲水之販賣。
(十三)嚴禁於本場館及周邊區域私設桌椅、吊床、神壇、遮雨棚架及擅
        種植物等。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