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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徵求青年壯遊點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022361385E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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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青年壯遊中程計畫

二、目的:

  (一)為使青年壯遊帶來創新學習、教育價值,也產生認識世界及鄉土的社
    會文化新意義,鼓勵青年以多元及公益方式,認識鄉土,行遍臺灣,

    培養對這塊土地的熱情與關懷。

  (二)建立青年壯遊臺灣友善環境,建置優質青年壯遊點,逐步發展青年壯
    遊臺灣的感動地圖,與在地NPO合作以非營利之方式設置各地青年壯
    遊點,作為青年認識鄉土、行遍臺灣,隨時可深學習的入門點。

  (三)透過青年壯遊點的建置,鼓勵更多青年認識壯遊點特色及故事,並與
    在地產業資源做結合,促進在地產業永續發展。

三、目標:以階段方式達成臺灣各縣市至少都有一個青年壯遊點,第一期預計
  建置30-50個青年壯遊點,每個青年壯遊點初期預計可提供15-30歲青年60
  ~100位參與;其後每年將視營運情形,規劃增加青年壯遊點之數量及徵
  求期程。

四、合作對象:以曾辦理「遊學臺灣」活動2次以上之在地績優非營利組織為
  主,且活動主題持續深耕經營相同地點2次以上,特別企劃不在此限。

五、期限:以青年壯遊中程計畫期限內為原則,入選青年壯遊點需經績效評估
  及提送下一年度營運計畫,作為下一年度合作之依據。

六、青年壯遊點功能

項目

說明

基本服務

1、有明顯服務窗口

提供專人、專線服務,以及青年壯遊點專屬活動網頁運作

2、 提供符合遊學臺灣核心價值服務或活動

1、 服務內容:設計至少2種以上活動供選擇及參考,其中1種為二天一夜活動。

2、 服務方式:

 (1) 定期舉辦,平均每月至少一次。

 (2) 提供小團體即成行服務。

 (3) 提供背包客當地深度的旅遊諮詢服務。

3、 前項服務或活動,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可向使用者收取反映成本之費用。

加值服務

如:提供青年休息空間、上網服務、單車租借、背包寄放、外語服務等。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方式及期限:請備文(公文)將審查文件(包含書面資料及光碟
    片)於指定日期前(依徵求新青年壯遊點公告日期為準,並以其指定
    送達之日為憑)郵寄或親送本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臺北市徐州路五
    號14樓壯遊點專案小組收)。

  (二)公文一份︰未檢附公文之提案將不予審查。

  (三)審查資料︰青年壯遊點營運計畫書10份(為節能減碳,請勿過度裝訂
    

    1、計畫書內容:(附件1-5)

      (1)名稱。

      (2)主辦單位簡介:

        A、成立宗旨。

        B、組織架構與成員結構(含志工)及人數。

        C、簡要說明與壯遊點相關過去或現在與政府或民間相關合
          作計畫。

      (3)青年壯遊點特色及值得青年體驗學習部分。

      (4)青年壯遊點基本服務及加值服務項目規劃(請依六、青年壯
        遊點功能逐一詳細說明)。

      (5)青年壯遊點達人簡介。

      (6)經費概算:全年經費概算。

    2、其他文件及資料:

      (1)照片。

        A、青年壯遊點特色照片至少10張左右。

        B、達人近照(達人可多位)。

        各照片以高解析度並以能突顯活動特色及提供本署未來在本
        案之文宣運用 (檔案格式為JEPG檔,每張照片大小請在2MB
        以內)。

      (2)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乙份。

八、遴選作業

  (一)審查時間:依徵求新青年壯遊點公告日期為準,進行審查。

  (二)遴選方式與標準:

    1、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各提案單位應到場簡報(另行通
      知場次及時間)。

    2、審查項目:就所提青年壯遊點營運計畫書之內容是否符合本案需
      求:如服務及活動規劃內容(能展現青年壯遊點特色、永續及發
      展性、體驗學習性等)、在地資源整合運用、營運方式及運作、
      經費編列(含收費之合理性及非營利性)等。請提案單位簡報,
      每單位報告10分鐘,詢答10分鐘。

  (三)遴選結果:將公函通知。

  (四)未獲入選者所送相關資料不送還。

九、補助標準:

  (一)青年壯遊點每年於通過評核,視經費預算持續補助,各年度實際核定
    補助款,視當年度立法院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公告之。

    1、補助項目:人事費(工作人員費用分攤)與業務費(包含講師鐘
      點費、人員培訓、差旅費、手冊印製、郵資、文宣費用、活動交
      通及餐飲)等相關費用。

    2、本計畫屬部分補助,各主辦單位自籌款項(含學員收費)需佔總
      經費20%以上。

  (二)參與本署召開工作會議、培訓課程,提供交通補助,每個青年壯遊點
    每次以補助1人為原則。

  (三)自行籌措經費(含學員收費)需佔活動總經費20%以上,自籌款未達
    20%以上者,則依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十、培訓:為維護各青年壯遊點之品質,由本署集中辦理專案管理人員共識營
  ,針對各青年壯遊點之專案主管人員進行,以增進其專案執行能力及品質
  ,各單位應指派擔任窗口之專案管理人員參加(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查核方式:

    1、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
      成效。

    2、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事,將不定期
      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及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
      力)。

    3、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及提供常態性報表。

  (四)辦理年終考核:年度結束前,各青年壯遊點應提出全年度營運成果報
    告及下一年度營運計畫,送本署審查,並做為下一年度是否持續經營
    青年壯遊點之依據。

  (五)獎懲

    1、各青年壯遊點未依核定之計畫書進行各項工作,或涉及以營利為
      目的,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且未在指定期間內完成改善
      者,將視為合作計畫提前中止,不予撥付當年度補助款。

    2、主題活動辦理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
      者收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3、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
      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
      請案件。

    4、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事,
      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5、於活動中與學員產生糾紛,經本署查證屬主辦單位之疏失,本署
      得收回核撥補助款。

    6、合作期間如有重大違失,經查證屬實,本署得中止合作計畫,並
      收回核撥補助款。

    7、經中止合作計畫之營運單位,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8、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二、經費核撥

  (一)補助款於完成審查營運計畫、全年預算並繳交合作同意書(格式另訂
    )後撥付,受補助單位應開立正式領據,備函向本署申請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每年11月底前向本署繳交青年壯遊點營運計畫執行成果報
    告(格式如附件6)及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
    依序黏貼於黏存單),送本署審查,逾期未完成結案者,註銷並繳回
    當年補助款。

  (三)執行成果及原始憑證,經本署審查達60人次及無重大違失事件後結案
    ,參與青年未達60人次者或原始憑證不符核定計畫預算項目者,依比
    例繳回當年度補助款。

  (四)受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未送本署請領費用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請自行留存,審慎保存以備查
    核,並接受本署及相關單位派員查核。

十三、注意事項

  (一)提案入選主辦單位於本計畫中所提供文字、圖片,視為無償授權予本
    署相關推廣活動、政府出版品、網路、或媒體/載體中之公開或發表
    使用權。

  (二)相關宣傳文稿請註明各單位為活動主辦單位,本署為總策劃。

  (三)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第一,活動期間一律為學員投保意外
    險200萬及醫療保險20萬,如活動特殊(如:泛舟、攀岩、跳傘、衝
    浪……等風險性較高之活動)可酌予增加保險額度。

  (四)活動文宣請列「總策劃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字樣,並使用青年
    壯遊點識別系統標誌及文字。

  (五)須指派一位專案人員作為與本署專案聯繫之窗口及活動報名聯繫之窗
    口,專案執行期間務必保持聯繫管道之暢通。

  (六)活動中至少應有一位專案人員全程陪同,隨時掌控活動流程及因應突
    發狀況,以提升服務與品質。

  (七)若有學員集體申訴事件,營運單位有出席本署召開協調會議之義務,
    如未出席視同重大違失處理。

  (八)計畫內容不可任意變更或取消,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請通知本署。辦
    理各項活動如有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署及青年。

  (九)本署有權將本署補助之方案,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