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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13792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產業及企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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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輔導或獎助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獎勵績優
    運動產業專題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動產業專題研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研究範圍符合運動發展基金主管機關近五年公告補助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
      畫優先補助範疇及研究計畫主題。
(二)研究成果經運動服務產業界實際應用或政府機關採用。
三、獎勵對象: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全國性學術團體 (以下簡
    稱機構)或機構所屬教師、學生或研究人員為限,以著作完成時身分採認。
四、本要點獎勵,自一百零五年度起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屬政府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
(二)曾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機構獎勵。
    申請獎勵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但有特
    殊或急迫情事,敘明理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者,應為專題研究著作人;著作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提出申請
    。
    本部應於第三項公告申請期間時,敘明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五、前點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資料(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送達日期,以郵戳或體
    育署收文日章戳為準。
    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資料,無論獲得獎勵與否,均不退還。
六、本部受理前點申請後,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小組,依下列基準(
    格式如附件五)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對於加強運動服務產業有效推動而研提具體推動方案且具有預期效益。
(二)對於當前運動服務產業環境提出具體有效興革意見或探討現存運動服務產
      業發展問題提出可行解決方案研究且確具預期效益。
(三)針對政府運動服務產業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有深度研究且研提具體建議及
      作法。
(四)其他與運動服務產業相關議題研究且具有預期效益。
(五)研究成果經運動服務產業界實際應用並著有績效者。
    申請本獎勵之專題研究,曾於政府刊物或其他學術期刊,或於學術研討會公
    開發表,或其研究結論或建議獲得運動產業實務參採者,由評審委員審酌加
    計總分。
七、申請案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者,予以獎勵;申請者之組別、獎勵
    項目及金額,規定如附件六及附件七。
八、經核定獎勵之專題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銷;已核撥獎勵款者,應
    予以追繳:
(一)有第四點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抄襲、改作或侵害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九、申請者及經核定予以獎勵者(以下簡稱受獎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受獎者應授權本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重製受獎者之研究報告或著
      作,作為本部內部參考資料;本部亦得編輯出版或編製光碟。
(二)受獎者之研究報告,本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表,受獎者應儘量配合
      出席,並發表研究成果。
(三)受獎者之研究報告或著作有出版或再版者,應加印「本著作獲教育部運動
      產業專題研究專案獎勵」字樣,並贈與體育署十冊。
(四)受獎者所屬學校有實施校務基金者,其依本要點規定取得之獎勵,不得納
      為校務基金收入範圍或以其他方式運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