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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新型流感停課教師補課及代課鐘點費支應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二)字第1010232352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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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因應新型流感「325」停課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教職員出勤注意事項及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因應H1N1新型流感之防疫與停課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落實新型流感「325」班級停課基準,並確保學校實施到校補課規定,維護停課學生受教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三、得支領鐘點費之對象:

(國民小學導師:

          因應班級停課,停課登記期間,除在家自主健康管理外,並聯繫該班學生及進行居家學習指導等事宜者。

(國民中學導師:

            於班級停課期間,除依本部公布之教師自主健康管理監測表進行自我檢測外,並聯繫停課班級學生及進行居家學習指導與留校備課及上課者。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科任教師:

          於班級停課期間,除依本部公布之教師自主健康管理監測表進行自我檢測外,並留校備課及上課者。

(代理(代課)教師:

          代理(代課)出現類流感症狀或確認感染A型流感教師病假期間所留課務者。

四、補助原則:

( 補不足原則:縣市政府決定發鐘點費者,如學校、縣市政府相關人事經費有不足情事,得報本部部分補助。但應檢附人事經費不足之證明。

( 比例原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規定訂定補助比例。

( 不溯及既往原則:以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相關補課及代課鐘點費為限。

( 補助特定時段原則:第八節課(包括第八節)之後及假日進行之補(代)課鐘點費始得向本部申請補助,其餘時間以採累 計方式辦理補休為原則。

五、補助比例:

(直轄市、財力分級第一級之縣市: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財力分級第二級、第三級之縣市: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縣市政府應檢附本部補助經費申請表及該年度人事經費不足之證明,向本部申請部分補助。

(縣市政府申請前應先清算本部補助款中有關人事費之支用情形,如有結餘經費,得勻用於本案所需之補課及代課鐘點費。

(本部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成效及考核:

(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

( 本部將督導並瞭解各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本補助款之情況,必要時得函請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以即時發現問題並督導改善。

九、注意事項:

          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新型流感疫情變化,視實際需求情形調整補助比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