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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二)字第1010242448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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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蒐集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意見及進行修訂內涵等事宜,特設置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委員由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推薦參考名單報部,由部長聘任之。成員由總綱及各領域學者專家、課程與教學學者專家、心理、測驗及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籌備處研究人員及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等代表組成。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蒐集與分析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修訂意見與問題。

()規劃與進行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內涵與實施之相關研究。

()研議與修訂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規劃方針與實施原則。

四、本小組置委員三十七人〈含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籌備處主任擔任,副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五、委員任期為一年一聘,委員出缺時得報部簽請部長補聘之。

六、本小組每個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會議之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非本小組委員之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籌備處負責統籌各項事務性工作。

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應送請本部參處,並由本部視需要提送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