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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7: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度自行車道整體路網規劃建設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體委法字第10100459063號
法規體系: 體育/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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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辦理依據
  行政院 98 年 2 月 25 日院臺體字第 0980006242 號函核定「自行
  車道整體路網規劃建設計畫」。

貳、申請補助窗口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參、補助比率
  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

肆、申請補助原則
一、申請補助範疇
(一)區域自行車道路網規劃。
(二)自行車道路網之自行車道、可串聯路網並具特色自行車道、縣市串
   連自行車道規劃設計及工程案件。
(三)以自行車道及其指標、導覽系統、休憩設施為主。
二、不屬申請補助之項目
(一)用地費。
(二)非以提供一般民眾自行車休閒運動為主之相關設施。
(三)一般道路、橋樑、安全島等交通設施或設備之興闢、養護。
(四)興建治山防洪、水利、灌溉排水等工程。
(五)社區管理中心、活動中心、圖書館等社區活動或社會福利設施。
(六)採購非屬工程必要機器設備。
(七)砍伐或遷移原生樹林或重要生態保育植物。
(八)施作紀念設施(如牌樓、鐘(鼓)樓、旗竿、假牆、神像雕塑)、
   電子指示標誌、各種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之管理中心或管理站、水
   舞等大型遊樂設施等。

伍、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
  申請補助計畫分為「規劃設計」、「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等
  類別。申請補助計畫書撰寫內容及重點至少包含下列項目,但不以該
  項目為限:
一、規劃設計類
(一)封面:請參照附件 2。
(二)計畫名稱:「○○縣(或市)○○○○○○規劃設計」,計畫名稱
   應指名係申請規劃設計類。
(三)計畫位置圖:請參照附件 4。
   1.縣(市)自行車道國家級及區域路網圖面,並須清楚標示申請計
    畫案件之位置。
   2.路網建置進度情形與規劃範圍(明確標註已完成、未完成、申請
   計畫等路段位置)。
(四)計畫摘要(不超過 2 頁)。
(五)計畫緣起及目的。
(六)計畫範圍:應具體說明並以具比例尺之圖示標明規劃範圍及起迄點
   。
(七)基地現況調查:應配合文字提供現況照片,現況照片至少 6 張。
   1.區域環境概述
   (1)自然環境:依地形、地質、水文、氣候等項目概要說明,並註
     明規劃為自行車道之優劣勢。
   (2)人文環境:依土地使用、交通運輸、人口、觀光遊憩、生活文
     化等項目概要說明,並註明規劃為自行車道之優劣勢。
   2.執行時面臨之問題與對策:
   (1)說明執行時必須解決之問題或困難以及解決對策。
   (2)用地取得問題。
   (3)其他機關(構)配合情形。
(八)規劃設計構想:
   1.扼要說明或圖示設計欲呈現之自行車道路線規劃設計特色。
   2.提出未來設計落實後之可能經營管理模式。
   3.後續活動推廣計畫。
(九)計畫內容:
   1.工作項目:除規劃方案研擬及相關圖面建置外,應包含及地籍圖
    套繪、工程細設書圖及預算書圖。(請以量化方式具體填寫)
   2.經費概算表。
   3.總經費需求及經費來源(中央補助款、地方配合款)。
(十)計畫期程。
(十一)預期成果與具體效益:請一併說明民間參與及可行性評估。
(十二)附錄:聯絡人員名冊及計畫等必要資料提供。
二、工程類
(一)封面:請參照附件 2。
(二)計畫名稱:「○○縣(或市)○○○自行車道新建工程」,計畫名
   稱應指名係申請工程類。
(三)計畫位置圖:請參照附件 4。
   1.縣(市)自行車道國家級及區域路網圖面,並須清楚標示申請計
    畫案件之位置。
   2.路網建置進度情形與規劃範圍(明確標註已完成、未完成、申請
    計畫等路段位置)。
(四)計畫摘要(不超過 2 頁)。
(五)計畫緣起及目標。
(六)計畫基地範圍及規模:應具體說明並以具比例尺之圖示標明規劃範
   圍及起迄點,另確實註明自行車道長度、寬度及位置。
(七)土地權屬及分佈:須檢附地籍清冊、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資料(未檢
   附者不納入審查)。
(八)現況調查分析:
   1.施作基地及鄰近地區土地使用和活動情形。
   2.相關自然、人文、生活等景觀資源特性。
   3.檢附現況照片(至少 6 張)。
   4.其他。
(九)執行時面臨之問題及對策:
   1.說明執行時必須解決之問題或困難以及解決對策。
   2.用地取得問題。
   3.其他機關(構)配合情形。
(十)計畫內容:
   1.工作項目及數量(請以量化方式具體填寫)。
   2.經費概算表。
   3.總經費需求及經費來源(中央補助款、地方配合款)。
   4.說明運用綠色內涵之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不得低於預算 10﹪
    ;其中包含 6﹪綠色能源):
   (1)綠色環境- 如:綠美化、保水等。
   (2)綠色工法- 如:減廢、減量、延壽等。
   (3)綠色材料- 如:再生材料、廢料回收、LED 燈具等。
   5.說明運用綠色能源之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原則不低於預算 6﹪
    ),並依經濟部能源局相關規定辦理,如計畫內使用綠色能源項
    目之經費未達預算 6﹪者,不予補助。
(十)計畫期程:該工程所需工作天數。
(十一)後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
    1.說明計畫完成後經營管理維護方案,包含財務、人力來源等。
    2.補助案件後續活動推廣計畫。
    3.區域內現有自行車道使用率及滿意度調查資料。(未檢附者不
     納入審查)
(十二)預期成果與具體效益:請一併說明民間參與及可行性評估。。
(十三)附錄:連絡人員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規劃設計及工程類:包含上述一、二、類別之撰寫內容及重點。

柒、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及份數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封面格式如附件 2。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大於
  A4 規格呈現之圖說及各式圖表,均須摺疊成 A4 尺寸規格。
三、各申請補助計畫書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議之申請補助計畫建
  議排序之順序排列,左側裝訂,合訂成一冊,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以
  色紙隔開。惟因頁數較多,無法裝訂於同一冊時,可視申請資料總厚
  度自行斟酌分冊裝訂。
四、成冊之申請補助計畫書第一冊首頁,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之建議排序
  表(附件 1)。並於各申請補助計畫書封面後,放置自審表(附件 3
  )、縣(市)自行車道區域路網圖、路網建置進度情形圖與申請計畫
  案件之位置圖(附件 4)等依次排序。
五、光碟應將所有申請計畫書內容含附件,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惟一張
  光碟無法容納時,可以分為上、下集。(光碟中應包含所有申請計畫
  書內容、附件資料及計畫書內所有圖片檔案。申請書檔案為 word 格
  式,附件資料檔案為 PDF 格式,圖片檔案解析度 300dpi ,並應清
  楚標明圖檔名稱及圖號)。
六、以上資料請準備一式 20 份及光碟 3 份。

捌、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會運動設施處依所送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初核,若有不符者
  本會通知依限補正;其屬無法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無法
  依限補正完整者,本會逕予駁回。
二、複審:本會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組成「自行車道整體路網規劃建
  設計畫」審查會進行複審。

玖、審查重點
一、計畫是否屬區域自行車道路網或縣市串連之範疇。
二、計畫能否結合地方特色、風貌、產業等。
三、計畫執行構想是否能展現出路網整合和後續經營管理的視野。
四、計畫的推動是否能得到地方相關團體或民眾的支援。
五、計畫是否能成為縣市政府之重大政策。
六、計畫內容之研提或工程施作是否遵從生態原則。
七、有無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八、計畫是否具有自償性。

拾、管考
一、為提升各補助案件執行成效,於年度結束後本會將對受補助機關執行
  效率及品質進行績效考核,並正式函請地方機關首長針對承辦或管考
  單位相關人員給予適當獎懲。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行車道興(整)建計畫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本會得依執行情形分別處分之:
(一)未經本會事前核備而逕自變更計畫或與原報計畫不符。
(二)自本會核定補助經費起,逾三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程發包。
(三)工程自完成發包起,逾一個月無正當理由未動工興(整)建。
(四)年度結束前,經費執行未達 80﹪ 者。
三、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接受本會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及考核,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核定補助經費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工程管理資訊」網站「四年五千億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
   隨時更新該受補助計畫採購辦理情形及預算執行情形。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工程完成發包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管理資訊」網站「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完成登錄,並於每月
   5 日前填報工程進度。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依規定查核各工程
   施工品質及進度。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將不定期對補助案進
   行查核。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會補助計畫及自行車道後續營運管理
   情形,將做為本會審查補助之參考。

拾壹、其他
一、未依照本須知檢齊應備文件及格式者,得不予受理審查。
二、自行車道建設經費標準原則參考附件 5。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
  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三、為配合行政院及本會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由本會逕依相關政
  策指示辦理,不適用本須知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四、本須知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