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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6: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秘企字第1010252661C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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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規所定。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規所定。

組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編輯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編輯

薦任

第七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