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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秘企字第1010252736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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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總臺)所屬各分臺(以下簡稱分臺)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章 職  掌

第 三 條 分臺長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掌如下:

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訂定、推展、督導、考核。

二、策劃分臺社區性節目製播重點及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

三、分臺︵轉播站、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正常運作之督導及考核。

四、主持及出席重要會議。

五、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副工程師輔佐分臺長處理分臺工務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分臺年度工務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及調整。

三、分臺工務人力調度、機務班務編排、緊急搶修等事項。

四、分臺電腦運作、資訊自動化等事項之督導。

五、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編導輔佐分臺長處理分臺節目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分臺年度節目製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分臺節目編排、節目內容審查、節目人力調度、節目業務聯繫處理等事項。

三、分臺地方新聞採訪、錄音、編輯、播報事項之督導。

四、節目推廣、交流業務及聽眾服務事宜之策劃、督導。

五、支援節目製播及新聞播報。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六 條 採訪員之職掌如下:

一、地方新聞、資料之採訪、撰稿、錄音、編輯、播報等事項。

二、各級政府(教育)機關、學校、社會機構、學術團體、社團等之新聞連絡人。

三、新聞及社教節目之製播。

四、反映民情、分臺節目政策之建議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七 條 助理工程師︵甲種分臺適用︶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分臺年度工務工作計畫之推展。

二、協助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及調整。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八 條 技術員之職掌如下:

一、分臺廣播設備之操作、維修、保養等事項。

二、各項機器設備保修、維護紀錄之登載。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分臺電腦網路、資訊設備之裝置、操作、測試、維修、保養、調整等事項。

五、配合節目人員錄音。

六、兼辦分臺行政管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九 條 播音員之職掌如下:

一、製作及主持分臺各項社教節目。

二、支援學校廣播社團師資及訓練。

三、各項社教節目資料蒐集、整理、建檔。

四、辦理節目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兼辦分臺行政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管理員由適當人員兼任(辦),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一 條 會計員由適當人員兼任(辦),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三章 會  議

第 十二 條 分臺臺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由分臺長主持,會報紀錄陳報總臺備查。

第 十三 條 分臺每年召開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由分臺長主持。

 

第四章 附  則

第 十四 條 總臺與分臺業務劃分要點由總臺訂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