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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020005382C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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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所定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之課程認可及學分證明之發給(以
  下併稱認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得委託大專校院或全國性學術、教育團
  體(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辦理認證事項。

  認證機構為辦理認證事項之審查,得組成評議會,推薦具有人文、藝術、
  社會及科技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十一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報本部核定後
  ,由認證機構聘兼之。

三、認證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證事項。

  (二)受理、審核及登錄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之事項。

  (三)評鑑已取得認可證明書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核發、撤銷或廢止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證明書與單科學分及學程學分
    證明書。

  (五)宣導非正規教育認證事項。

四、終身學習機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者,
  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方式:

    1、單科學分課程:採書面或線上方式。

    2、學程學分課程:採書面方式。

  (二)申請期間及審查結果之公布日期:

    1、二月一日至二月底申請:五月十日公布。

    2、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申請:八月十日公布。

    3、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申請:十一月十日公布。

    4、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請:次年二月十日公布。

  (三)認證機構受理申請後,終身學習機構按認證機構規定之時間,依非正
    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規定,繳交認可規費。

  (四)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
    擬繼續開設課程者,應於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
    可。

五、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認證機構於收件後,進行資格及文件審查;資料填寫不齊或文
    件不完備者,應通知終身學習機構限期補正。資格不符或屆期未補正
    者,應予駁回。

  (二)複審:

    1、認證機構應就前款初審合格之案件,召開評議會,就課程內容,
      遴選各領域學者專家,並由評議會指定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就
      課程實施計畫先行複審。

    2、認證機構就前目複審結果,召開評議會,作成審查決定。

    3、依前目規定所為對終身學習機構不利之審查決定,認證機構應於
      決定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以該機構陳述意見
      之機會。

    4、認證機構應就第二目審查決定,於網站公告,並寄發審查決定通
      知書予終身學習機構;其經審查決定認可者,並應依本辦法第七
      條第一項規定發給認可證明書。

    5、認證機構應於審查決定中,載明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事項。

六、前點所定初審及複審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初審:

    1、終身學習機構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為依法設立、立案或
      登記,並具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詳實
      填寫,並具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者。

    3、教學場所之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符合各該法
      規規定,並具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者。

  (二)複審:

    1、單科學分課程及學程學分課程:

      (1)課程設計:包括課程目標、開班名稱、課程大綱、課程名稱
        、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占百分之四十。

      (2)師資:占百分之三十。

      (3)教學資源:包括上課地點、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占百分
        之二十。

      (4)其他:經費預算、辦理單位等事項,占百分之十。

    2、學程學分課程,除依前目規定審查(前目之(1)至前目之(4)之
      內容全部占百分之四十)外,並依下列基準審查(占百分之六十
      ):

      (1)課程名稱及目標規劃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2)必選修課程比率:占百分之二十。

      (3)核心能力素養及指標:占百分之四十。

      (4)資源運用或其他:占百分之十。

七、第五點第二款第四目課程認可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部委託公文字號。

  (二)終身學習機構名稱。

  (三)認可字號。

  (四)認可證明書發給日期。

  (五)認證機構名稱。

  (六)授課教師姓名。

  (七)單科學分課程者,其課程名稱;學程學分課程者,其學程各學分課程
    之名稱。

  (八)單科學分課程者,其學分數;學程學分課程者,其學程各學分課程之
    學分數及學程總學分數。

  (九)認可證明書有效期間之起始及終止日期。

八、非正規教育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
  數有變更時,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具變更計畫及相關證明文
  件、資料,申請認證機構核准;其審查程序及基準,準用第五點及第六點
  規定;其餘變更,應報認證機構備查。

九、認證機構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所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實
  施評鑑,其評鑑項目為第六點第二款所定事項。

十、終身學習機構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課程結束後二星期
  內,將完成修課之學員名冊送認證機構登錄,並由認證機構核發學分證明
  書。

十一、學員學分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部委託公文字號。

  (二)終身學習機構名稱。

  (三)認可字號。

  (四)學分證明書發給日期。

  (五)認證機構名稱。

  (六)學員姓名。

  (七)學員出生年月日。

  (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九)單科學分課程者,其課程名稱;學程學分課程者,其學程各學分課程
    之名稱。

  (十)課程起始與終止日期、時數及學分數。

十二、學分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認證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

十三、課程認可證明書及學分證明書毀損、遺失時,得向認證機構申請換發或
  補發。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