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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青年旅遊學習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日臺教授青部字第1030000027號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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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青年旅遊學習,特設青年旅遊學習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            青年旅遊學習政策規劃之諮詢及審議。

(二)            青年旅遊學習計畫方案之推動及協調。

(三)            青年旅遊學習之資源整合。

(四)            青年旅遊學習之倡議及推廣。

(五)            青年旅遊學習相關人才之培育及運用。

(六)            國際青年來台旅遊之規劃及推動。

(七)            其他有關青年旅遊學習推動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指派之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文化部、外交部、交通部代表各一人。

()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 職業教育司司長、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青年發展署署長等六人。

() 青年旅遊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五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擔任。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之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辦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