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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我國組團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選手、教練及所屬運動協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200045142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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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我國組團參加國際性綜合運動賽會,明確規範組成單位及人員之權利與義務、展現國家代表團(隊)嚴明紀律與運動精神,為國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參加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負責籌組參賽代表團各該運動代表隊教練(含總教練、教練、專項訓練與技術人員)、選手(含陪練員)及其所屬運動協會。

三、適用時間:本署核定參賽代表團名單起,至代表團返國活動結束止。

四、規範內容:

(共同遵守事項

1、 恪遵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暨世界反運動禁藥組織、所屬國際運動總會運動禁藥管制規定,遵守我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杜絕一切違規使用運動禁藥行徑,並全力配合國內及國際賽前禁藥檢測作業。

2、 遵循中華奧會訂定之組團參賽工作進度時程,於規定期限內提供各項參賽報名註冊所需資料、領取並妥善保管(至代表團解散前不得遺漏或丟棄)參賽代表團配發之服裝與裝備。

3、 參加代表團所舉辦之行前授旗、講習會及其他基於不影響賽前訓練暨損及選手權益所規劃之代表團贊助活動。

4、 賽會籌備會核發之AO身分識別卡(ID卡)應隨身佩掛、妥為保管;其有遺失者,應隨即向團本部報告,俾向籌備會申請補發。

5、 確實服從賽會籌備會之相關參賽規定,並遵從代表團團本部之生活管理,嚴守團隊生活、練習、比賽及參加其他重要聚會活動所訂定之作息時間,絕不遲到、不早退;訓練及比賽期間應配合團體行動,絕對避免個人脫隊私人單獨行動。

6、 選手個人或代表隊比賽終了後仍應以觀摩比賽,為國內其他參賽選手加油或參加選手村活動為主,其有其他個人之邀約活動或參訪行程者,應事前經所屬教練及領隊同意後方得參加。

7、 代表團成員個人不得對外發表有辱團體言論;就參賽事務而有公開對外發表言論之必要者,一律經由團長或總領隊統一對外發言。

8、 代表團成員應依代表團安排班機行程返國,個人不得任意更動返國行程;其有提前返國必要者,應經由所屬代表隊教練申報請代表團總領隊同意後始得更改行程。

9、 參加代表團及本署所召開相關會議。

(選手、教練及其所屬運動協會個別遵守事項:

1、 賽前訓練期間:

(教練及選手應依本署核定之賽前訓練計畫實施賽前訓練;並規劃代表隊參賽出發預訂行程。其變動賽前赴國外之移地訓練行程者,應事前經由所屬運動協會報本署核准,並轉知中華奧會後始得更動之。

(運動協會應將本署、中華奧會及國家選手運動訓練中心所訂定或提供各該參賽規定及資訊(含報名註冊時程期限、中譯版競賽技術手冊、技術領隊會議日期、賽程活動、賽會舉辦城市生活及氣候資訊等)轉知所轄代表隊成員瞭解。

(配合中華奧會訂定之組團參賽工作進度時程,於規定期限內提供代表隊成員各項參賽報註冊所需資料,共同完成參賽報名作業。

2、 參賽期間:

(選手

A、恪遵奧林匹克精神,並遵循國際(亞洲)奧會、各該國際運動總會以及本項國際賽會籌備會所訂各種參賽規定;在競技中,應力求自我突破、竭盡全力爭取佳績;在精神上,展現勝不驕、敗不餒之運動家風範。

B、賽會期間無論練習或比賽,均應絕對服從教練技術指導及生活管理,並嚴守團體紀律及代表團訂定之生活作息公約分別如下:

(食-在選手村餐廳用餐,注重個人飲食衛生及餐桌進食禮貌,展現良好生活教育與紀律。

(衣-賽會期間平日以代表隊為單位,全隊穿著代表團配發之統一運動服裝(含比賽服裝),力求整齊一致。參加比賽及出席頒獎儀式時,各代表隊全隊成員應一律穿著代表團製發之國家運動服裝,不得穿戴非代表團配發之其他樣式服裝。另代表團參加重要活動(進村升旗、開閉幕及其他聚會活動)時則依團本部規定服裝穿著,表現國家代表隊嚴整紀律。

(住-在選手村住宿期間,各代表隊應依所分配房間進住,其有調整之必要者,應向所屬教練報備,並轉報團本部同意後始得搬遷。住宿期間應保持個人房間及公共區域設施之整潔,愛護公務,不得有所損壞;其有破損、毀壞等不堪使用情形者,應立即回報以便通知選手村專責人員修復,否則即應依籌備會規定自負賠償責。

(行-為免耽誤練習或比賽時程,代表隊成員均應主動與團本部瞭解籌備會所安排練習與比賽場館之接駁交通車搭乘位置及班車開車時刻,以確實掌握往返練習及比賽時間。

(教練

A、轉知暨督促選手確實遵守賽事籌備會及我代表團所訂定賽會期間各該規定(含比賽規則、身分註冊卡規定、進出各種場所管制及代表團就食衣住行所作規範等);並應對所屬選手生活起居照料、督導訓練及比賽負完全之責,遇有突發狀況應立即妥善處理,並向團本部回報或請求協助支援。

B、應事先瞭解所屬運動召開賽前技術或領隊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並由教練親自準時出席各該會議,俾充分掌握比賽資訊並確保我國選手參權益;其有團本部派員協助之必要者,應於開會前二天向團本部提出支援申請。

C、進駐選手村後每日應填報代表隊隔日訓練、比賽或其他活動預定行程(表格由團本部統一製發),並出席團本部每日召開團務及教練會議。

D、賽會期間應蒐集建立相關比賽資訊(含各該賽項參賽國家與選手資料、前八名選手成績及我國參賽選手下場比賽等資料),於賽後返國二週內提交參賽報告,分別送中華奧會及本署供作檢討及彙編至相關報告書。

(運動協會:督促代表隊教練依權責執行參賽、蒐集相關參賽資訊及撰寫參賽報告,並於規定期限前(返國二週內)分別提交中華奧會及本署。

3、賽會終了及返國後:

(代表團全體成員均應全程配合參與代表團所安排各種活動行程(含歡迎餐會、拜會晉見等),不得藉故脫隊缺席。並應穿著團本部規定服裝,準時於規定時間地點集合。

(運動協會:督促所轄代表隊全員準時參加代表團返國後之各種活動行程,並派員參加各項歡迎代表團返國活動。

五、獎勵:

(比賽成績優異之選手,符合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由中華奧會依權責函報本署獎勵。

(選手及教練在比賽期間表現優異、負責盡職,經評定績優者,得由中華奧會函請本署酌予獎勵。

(運動協會督促管理所屬代表隊配合組團參賽工作,得由中華奧會函請本署酌予提高各該年度補助經費。

六、懲罰:

(選手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酌於處分或自代表團中除名,參賽期間並取消參賽權及遣返回國。

(教練未能依本要點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自參賽代表團中除名,並停權或解聘,參賽期間即遣返回國。

(參賽代表隊所屬運動協會未能依本要點規定,督促選手及教練者,得建請本署暫停對各種行政協助(含經費補助等)。

(選手除名、取消參賽權及教練停權、解聘處分,應由中華奧會邀集本署等相關單位組成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者得由代表團團本部即時召開會議處置。

(經除名、停權或解聘之選手或教練,並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1、暫停或禁止參加爾後國內各級盃賽之選拔賽及全國性以上比賽。

2、喪失擔任教練或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

3、函請相關單位取消當事人優待權益(包含取消升學輔導、教育學程(分)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4、服兵役期間者,立即辦理歸建。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