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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課業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80008840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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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
  心)為辦理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期間課業輔導事宜,依教育部體育署
  辦理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課業輔導處理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特設課業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分別如下:

  (一)輔導及審核國訓中心選手課輔課程規劃事項。

  (二)輔導及審核國訓中心課程及科目整併事項。

  (三)有關國訓中心其他課程規劃及教學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其餘委員,
  由大專院校代表及專家學者、各該相關機關及國訓中心人員組成;任一性
  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本小組委員由國訓中心報請本署核定後
  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會議,每一學期召開一次,其有必要者,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者,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訓中心輔導組組長兼任,負責處理本小組相
  關行政事務。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同時
  本署應派員指導。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採取共識決;其有必要者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始得決議。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其有出席會議者,得依規定覈實支領出席費及
  差旅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國訓中心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