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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申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審認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90051257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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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事項,受理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
  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申請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申請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學校,應依本辦法第四條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資料一式六份,函送本部審議。
  經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學校,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教保專業課
  程規劃及師資異動時,應依本辦法第四條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料一
  式一份,函送本部審議。
  學校應將前二項之申請書及資料上傳至教保員培育資訊系統及教保課
  程管理平臺,以供本部審議。

三、學校辦理教保專業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定招生名額得包括校內研究生下修、輔系、雙主修、師資生修習
   教保專業課程,並採隨班附讀方式辦理,每班至多三十人。但同時
   培育教保員及幼兒園教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其幼兒園教師培育名
   額超過三十人者,每班隨班附讀人數得以經本部專案核定之人數為
   限。
 (二)前款隨班附讀者,應擇一學制修習,不得混修。
 (三)除本部專案核定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及技專校院辦
   理幼保相關系科回流專班外,每二班應置具備教保專業課程任教學
   科專長之本系科聘任專任教師至少一名,他系或師資培育中心聘任
   之專任教師,不予列計。
 (四)除本部專案核定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專班及技專校院辦
   理幼保相關系科回流專班外,教保專業課程百分之六十以上學分數
   應由專任教師授課,且各學制班別之專任教師員額不得重複列計。
 (五)各校辦理教保專業課程之抵免,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並
   宜以本部認可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各學制班別或師資培育之大學幼
   兒園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或專門課程為限。

四、教保相關系科申請認可案應於通過本部行政審查後,送專家審查;其
  評分及通過基準如下:
 (一)專家審查評分:分為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及不推薦四級。
 (二)由本部送請專家五人審查,須有三位以上專家極力推薦或推薦,並
   經本部核定,始為通過。

五、經核定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學校,於知悉核定結果後,應將核定
  日期及公文文號公告於學校之資訊網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