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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及各級學校因應H7N9流感疫情其人員前往境外地區交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二)字第1020060834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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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防範因人員跨境交流造成H7N9流感疫情
  擴散,特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四款及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對象: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員及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學生。

三、一般配合辦理事項:

 (一)保持警戒:在疫情發生期間,隨時注意最新疫情發展,有關最新疫情與
   旅遊警示等相關資訊,請參閱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  
   (http://www.cdc.gov.tw)之「H7N9流感」專區,或撥打免付費民
   眾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一九二二洽詢,如話機無法撥打簡碼電話號碼,
   請改撥○八○○-○○一九二二防疫專線。

 (二)通報:各級學校應依本部之校園因應H7N9流感疫情通報作業原則規定,
   辦理個案通報及每日通報。

 (三)配合防疫政策: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人員及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學
   生,應配合H7N9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之防
   疫政策,進行相關防疫措施。

四、跨境交流配合辦理事項:

 (一)行前:

  1、擬前往地區如屬指揮中心列為旅遊疫情警示,應依當時旅遊疫情建議
    分級表之旅行建議處理。

  2、須前往境外流感病例發生地區進行教育交流活動時,應先向本部或所
    屬機關(構)、各級學校之防疫小組登錄。

  3、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及各級學校之防疫小組應提供有關疫情最新資
    訊及衛教資料,並提醒有關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措施。

 (二)交流期間:

  1、前往境外流感病例發生地區從事活動期間,應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注
    意個人衛生,避免接觸禽鳥類,食用雞、鴨、鵝(含蛋類)應注意完
    全熟食。

  2、與疑似流感病患密切接觸,應作好適當之自我防護。

  3、如有感冒、發燒等類流感症狀,應戴上口罩儘速就醫,並向醫師說明
    旅遊及接觸史,以利診斷。

  4、如感染H7N9流感而欲回國就醫,應依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5、如境外地區疫情升高,應即返國。

 (三)返國後:

  1、返國後,應即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各級學校之防疫小組報到。

  2、返國七日內,發生疑似H7N9流感症狀,應即刻就醫;如經診斷確診,
    並應即時通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各級學校之防疫小組。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