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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9: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及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因應H7N9流感疫情通報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020058334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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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四款、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學校衛生法施
  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條及教育部所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特訂定本原則。

二、通報時機:

 (一)個案通報:疫情分級屬一級、二級、三級者,採個案通報方式。本部與
   所屬機關(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包括教職員工生、替代役
   男),經衛生單位判定為H7N9流感之確定病例時,比照甲級校安事件,
   應於二小時內至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
   中心)網站校安即時通通報。

 (二)每日通報:疫情分級屬四級、五級、六級者,採每日通報方式。本部與
   所屬機關(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包括教職員工生、替代役
   男)不論有無疫情,均應於每工作日十時至十二時,至校安中心網站點
   選校安即時通,進入校園因應H7N9流感通報系統進行通報、資料更新、
   修正或確認;通報項目包括H7N9流感、其他流感之住院病例人數、行政
   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規定居家自我照護人數、停課情形(包括全校停
   課、部分班級停課)經衛生單位判定為H7N9流感之確定病例者,並應準
   用前款規定辦理個案通報。

三、通報要求:

 (一)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設因應H7N9流感專
   責通報人及代理人,專責疫情通報作業。通報人及代理人聯繫資料應切
   實登錄於校安中心網站。

 (二)疫情通報應迅速、確實,不可自行揣測決定,居家自我照護、確定病例
   均應由衛生單位判定後,始得依前點規定程序通報。

 (三)學校決定停課者,應先通報本部,再行對外發布。

 (四)媒體報導與各校有關之疫情消息,與事實不符者,本部與所屬機(構)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發言人(單位)應儘速聯繫媒體更正,並向本部回
   報相關狀況。

(五)已發生疫情之單位、學校及幼兒園,其疫情產生變化者,應先以電話告知
  校安中心,再行上網通報。

(六)本部校安中心專線電話:○二-三三四三七八五五、○二-三三四三七八
  五六;傳真:○二-三三四三七九二○、○二-三三四三七八六三。

(七)校安中心網址:http://csrc.edu.tw

(八)本原則視疫情發展隨時修正,並於校安中心網站公告區公告之,請各單位
  密切注意。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