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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流感大型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40021419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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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範舉辦大型體育運動賽會
  及活動時,因參加人員聚集接觸造成 H7N9 流感疫情擴散,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對象:參加賽會或活動人員,含教練、選手、裁判、工作人員等。
 
三、一般配合辦理事項:
(一)保持警戒:在疫情發生期間,隨時至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
   下簡稱疾管局)網站(http://www.cdc.gov.tw)之「H7N9 流感」
   專區查閱相關資訊,或撥打防疫專線 1922 或 0800001922 洽詢。
(二)通報:各參加隊伍、單位或個人應依疾管局、教育部等發布之
   H7N9 流感疫情通報作業規定,辦理個案通報及每日通報。
(三)配合防疫政策:賽會或活動主(承、協)辦單位及全體參加人員,
   應配合 H7N9 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之
   防疫政策,進行相關防疫措施。
(四)成立「H7N9 防疫應變小組」:賽會或活動主辦單位應成立應變小
   組並予任務分組。
(五)如疫情升高或發生群聚現象,請配合指揮中心公布,提高防疫措施
   ,並事先研定預處方案或停辦賽會或活動。
 
四、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於舉辦前、舉辦期間及舉辦後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賽會或活動舉辦前:
   1.召開應變小組會議,研商各項防疫作為。
   2.寄送防疫宣導資料予參加單位(如縣市政府、單項運動協會)轉
    發所屬參加人員。
   3.於召開技術、領隊、教練會議時,請與會代表向所屬參加人員加
    強宣導,提醒做好個人防護措施。如所屬人員在賽會或活動舉行
    前 10 日有前往或來自境外流感病例發生地區時,應請其做好自
    我健康管理並向主辦單位登錄。
   4.於賽會或活動網站公告防疫訊息。
   5.落實賽會或活動舉辦場館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
(二)賽會或活動舉辦期間:
   1.參加人員每天量測體溫(含教練、選手、裁判、工作人員等),
    發現有體溫異常時,因應作業流程如下列圖示。
   2.每天賽事或活動結束後進行舉辦場館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
   3.現場張貼「預防 H7N9 流感」宣導海報。
   4.備置電子體溫計、口罩,以供緊急醫療及保健使用。
   5.參加人員如有感冒、發燒等類流感症狀,應戴上口罩儘速就醫,
    並向醫師說明旅遊及接觸史,以利診斷。
(三)賽會或活動舉辦後:
   1.參加人員若有與疑似流感病患密切接觸情形時,應進行自主健康
    管理及監控作業。
   2.發生疑似 H7N9 流感症狀,應即刻就醫;如經診斷確診,並應即
    時通報指揮中心及主辦單位。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