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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於境外設立分校分部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三)字第1040152020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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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為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審核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提出於境外設立分校、分部之申請,特訂定本審查要點。

二、 學校申請於境外設立分校、分部,應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不影響原有師生權益,符合當地國相關法令及下列基準:

(校地、校舍:應能提供該境外分校、分部教職員及學生足夠之教學、研究、活動及行政空間之相關場所;其以租用方式取得者,自分校、分部設立起,應至少承租3年。

(設立經費:應籌足設立分校或分部之經費,提出五年以上之財務規劃,並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規定。

(師資:境外分校、分部之師資,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師資質量,應足以維持教師研究及授課品質。

三、 學校開設境外分校、分部班別以學校現有之學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為限,其開設新增之學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辦理。

四、招生學制:

(日間及夜間學制專科班。

(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

(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

五、 境外分校、分部於當地有合作學校者,其資格條件如下:

(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專校院。

(應能提供適切之教學場地或足夠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六、 境外招生分校、分部報考資格:

(二年制專科班:招收職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但經教育部核定之科別,得招收高級中學畢業生。

(五年制專科班:招收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年制學士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碩士班: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者。

(進修學制班別:除具前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各校所定居住境外分校、分部當地工作經驗之年限;該年限由各校於其招生規定及簡章中明定之。

         前項報考資格,持境外地區學歷或具同等學力者,應依本部相關學歷採認規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 境外分校、分部招生名額:

(日間及夜間學制專科班,每班以不超過六十名為原則。

(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每班以不超過四十五名為原則。

(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每班(含分組)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

八、 有關境外分校、分部學生學籍管理、學生修業年限、畢業資格條件、應修學分數、學分計算方式、學位授予、申訴管道及合作學校提供之資源、設備及接受評鑑等事項應依我國相關法令及各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九、 收支及財務規劃:

(境外分校、分部之財務,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運作經費,並應審酌整體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且以維持經費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各校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其業務應受校本部之監督,其財務應與校本部之財務明確劃分,並獨立設置帳冊,受校本部之監督。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財務監督,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稽核作業規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 境外分校、分部學生收費基準:各校應衡酌教學成本訂定合理之收費基準,並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十一、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於境外設立分校、分部,應經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定程序,檢附籌設計畫書,報本部核定。

             前項籌設計畫書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及下列規定:

(境外分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開班之文件及相關法令規定。

(國內校本部各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現況(包括學生人數、師資)。

(境外分校、分部招生名額、報考資格、招生方式及錄取標準等。

(境外分校、分部學生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課程規劃、授課語言、授課時間、地點及方式。

(境外分校、分部學生收費基準。

(境外分校、分部組織、人事規劃。

             境外分校、分部於當地有合作學校者,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當地合作學校立案情形之有關文件。

(合作學校現況(包括所系科、學生人數、師資、圖書、儀器設備、空間規劃)。

十二、審核作業程序: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檢陳籌設計畫書報部審查。

(本部就專科以上學校於境外設立分校、分部之申請,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審議,涉及私立學校者,並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