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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試辦學校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050072375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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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
    稱學
校)即將面臨少子化現象及高等教育國際化衝擊,協助學校提升
    競爭力
及定位自我發展特色,建立多元升等制度引導大學教師職涯發
    展與學校
人才培育方向相結合,確保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
    (包括未來就
業競爭力),以推動大專校院教師多元升等制度試辦學
    校計畫(以下稱
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有意願推動並建立多元升等制度審查機制之學校(包括
    授權
自審學校),得申請本計畫。
 
三、計畫內容:
 
(一) 學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以教學實務或技術應用等
     多
元升等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辦理方式之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
     審查
通過者為試辦學校,其非屬本部授權自審學校者,同意部分授權
     學校自
行辦理新制升等審查,計畫結束後獲選為本部示範學校者,將
     延續該校
部分授權。
 
(二) 計畫項目重點及審查評議配分如下:
 
1、 學校推動新制升等相關具體作法:學校推動目標、推動單位(系所或
     全
校)、審查作業與流程、成績計算方式等(百分之四十)。
 
2、 學校新制升等途徑審查機制:各新制升等途徑應明定提出申請資格、
     審
查基準、審查項目及指標等(百分之四十)。
 
3、 學校協助或鼓勵教師以新制提出升等相關措施(百分之十)。
 
4、 學校預期以新制提出升等教師人數比例及特色成效説明(百分之
     十)。
 
(三) 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或資料不全
     者,
均不予受理。
 
四、經費補助及額度:
 
(一)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
     十。
 
(二) 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試辦學校,每校每學年最高新臺幣一百萬
     元,本計畫每學年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當年度業獲本部
     補助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或發展典範科技大學
     計畫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補助費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 本計畫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其經費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 宣導新制升等之相關研討會或說明會。
 
2、 提升教師專業成長輔導相關措施。
 
3、 規劃新制升等制度之相關人事費用。
 
五、計畫審查及公告時間:
 
(一) 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面審
     查,
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二) 年度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 請撥:本部得一次全數撥付補助費用,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原
     則為計畫申請通過之當年八月開始,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學校應
     於審查結果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正式領據、計畫書(包括修正版
     本)及經費明細表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倘計畫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部。
 
七、成效考核:
 
(一) 本計畫執行期間為期十二個月,並以每六個月為期。由本部至試辦學
     校進行座談會,協助學校釐清執行困難及提出建議,必要時由學校修
     正報本部核定之計畫。
 
(二) 為確保學校教學品質成效,有關學校結合本計畫教師資格審查制度配
     合推動長期教師考核機制等措施,列為本計畫成效考核之重點項目。
 
(三) 通過計畫審查之試辦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
     由本部選取辦理成效優異學校為示範學校。
 
八、 其他注意事項:計畫結束後,由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獲選
     為示範學校者應配合分享經驗。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