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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9: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課程分流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070146664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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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推動課程分流,於

  學術型課程外,規劃培養專業能力之實務型課程,以培育多元人才,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大學及獨立學院(以下簡稱學校)。但科技大學、技術

  學院、空中大學不適用之。

三、課程分流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學校於學術型課程外,應增加培養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實務型課

    程,以利學生適性選擇符合生涯發展目標之課程,提升就業力。

  (二)調整學術導向之單一研究生培育模式,引進企業或公民營機構參

    與,合作規劃產業人力需求課程。

四、申請資格及程序:

  (一)學校於既有院、系、所、學位(學分)學程,規劃辦理課程分流

    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獲本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一百零四年業將課程分流概

    念納入共同績效指標)及「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將於未來年度

    納入計畫指標)之補助學校已明定具體課程分流規劃並擬擴大辦

    理範圍,加速深化課程分流效益者,亦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學校應就課程分流機制與相關行政支援及經費等事項,研提二年

    期計畫。

  (四)每一學校申請之計畫案以四件為限。

  (五)學校應統一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限內函報申請計畫案,其送達本部

    時已逾截止受理期限者,不予受理。

五、經費編列及補助:

  (一)編列:

    1、計畫經費採部分補助。學校應編列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之配合款。但已獲本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

      其配合款應達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計畫得編列資本門經費,並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

      十。

    3、計畫不得編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費用;其他有關人事聘

      任、進修與獎勵、參加國內相關學門專業教育認證等各項費

      用,依計畫審查結果決定核給額度。

  (二)補助:

    1、計畫補助期程採一次核定二年,以分年撥付為原則。

    2、每一計畫每年度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

    3、本部得視年度預算、學校計畫規模及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

      額,並得依學校當年度辦理成效,評估次一年度是否續予補

      助及其補助額度。

六、審查原則: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就各校所提計畫之前瞻性、可行

    性、實質效益及經費編列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校簡報說明

    計畫內容。

  (二)審查重點:

    1、計畫願景與目標,包括專業實務能力養成類型,及其對應產

      業需求之關聯性分析等。

    2、課程分流規劃:

      (1)實務型課程及學術型課程之配當。

      (2)校內外實作或實習課程之設計及落實機制。

      (3)鼓勵及培養教師投入實務性課程與教學之機制。

      (4)產業參與或合作模式之規劃與執行,及其他創新之規

        劃。

    3、自我審查與外部評核機制(課程設計、教學實施及產業參與

      等規劃之落實執行,並確保其品質與成效能提升學生專業實

      務能力):

      (1)專業實務課程之審核機制。

      (2)實務教學方式之衡量指標及評核。

      (3)學生學習成果與就業競爭力之衡量指標及評核。

      (4)其他相關考核機制及量、質化指標之訂定。

    4、試辦規模對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5、「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學

      校應說明其融合前開計畫之策略、措施與期程。

    6、 計畫永續運作及效益擴散機制。

  (三)計畫所屬領域符合政府推動之六大新興產業(健康醫療照護、文

    化創意、綠色能源、生物科技、觀光旅遊及精緻農業等),或其

    他重大政策發展方向(海洋法政、科技管理服務、華語文教學研

    究、臺灣與亞太區域研究、婦女研究與性別平等研究等),優先

    列入補助考量。

七、成效考核:學校應依計畫書自訂之目標及評核機制撰寫成果報告,並

  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評估其辦理成效。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作業事宜,應依本要點、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經費支用應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

    表,及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

  (三)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其有結餘者,依補助比例繳

    回。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應就計畫研究成果之運用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訂章則規

    範,並使參與計畫相關人員知悉。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並於採購之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且於財

    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三)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本部得要求限期改善,並列

    入下年度是否續予補助之依據;必要時,本部得廢止原補助之全

    部或一部,並要求學校繳回全部或尚未執行之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或參與計畫研討會、成果發表及相關

    宣導事宜。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