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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8: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1020345312號;臺教統(一)字第1020167200A
法規體系: 統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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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教育程度查記作業,提高統計資料確度,以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十五歲以上之有戶籍國民均應查記其教育程度。

三、本要點所稱教育程度,指個人在國內或境外所受學校教育之最高學歷或經法定考試及格或非正式學校教育而獲得之知識程度;其分類應依中華民國教育程度及學科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不識字:指不具備閱讀普通書報及書寫簡短信件能力者。

(二)識字:指在日常生活上能閱讀普通書報並有書寫簡短信件能力者。

(三)自修:指未入正式學校就讀而識字者,或在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初級班、中級班結業者。

(四)肄業:指曾在國內或境外學校求學而中途輟學、休學者,或正在學校求學之學生,或在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結業者。

(五)畢業:指已在國內或境外學校修業期滿,完成應修課程,取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者;或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未畢業取得修業證明書者;其為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採認規定;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採認規定;其為香港、澳門學歷者,應符合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採認規定

五、內政部及戶政事務所查記教育程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或境外學校(包括一般學校、軍警學校、補習及進修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於當地國合法立案之境外學校)在學學生,查記在學之教育程度,並填明肄業。

(二)曾受正式學校教育而不在學者,查記其所受之最高學歷;其畢業者填明畢業,未畢業者填明肄業。

(三)僅受非正式學校教育(私塾、書院、函授班、函授學校、講習班、訓練班、補習班、研習班、研習會等)及自學進修而識字者,查記為自修。但經法定考試及格者,查記其比照之相當教育程度。

(四)依我國考試法規定而取得各種考試資格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舉辦之各類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查記其比照之相當教育程度。但其比照之相當教育程度較所受正式學校教育程度為低者,查記其所受正式學校之教育程度。

(五)不具備閱讀普通書報及書寫簡短信件能力者,查記為不識字。

六、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以教育程度通報系統通報畢()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

(二)當事人以書面、言詞或以自然人憑證申請。

(三)戶政人員口頭查詢。

(四)內政部函請相關機關提供。

七、查記教育程度無須審驗證明文件。但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出示證明文件,並切實查明。

八、教育程度資料應註記於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之教育程度註記欄位。

前項教育程度資料應註記當事人之教育程度類別及其代碼(如附件一),無須註記學校及科系所名稱。

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每年製作當年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教育程度代碼及學校代碼等資料(格式如附件二),透過教育程度通報系統循序通報內政部。但國民中學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不需通報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

十、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應依下列規定時間通報:

(一)國民中學應於每年七月底前通報。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通報。

(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應於每年十月底前通報。

(四)專科以上學校(含進修學校)(含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畢業生)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通報。

軍警學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機關應透過教育程度通報系統檢視所轄學校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通報狀況進行稽催管理,並於二星期內上傳內政部,其餘學校由內政部為之。

十二、各級學校執行教育程度資料檔通報作業,有異常資料時,應查明更正並重新通報。

各級學校無法上網執行通報,得將檔案資料寄送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或內政部代為上傳。

內政部處理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資料檔,有異常資料時,得轉請該學校查明更正後逕送內政部。

十三、全國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處理完竣後,由內政部透過戶政資訊系統執行教育程度註記作業,並通報戶政事務所。

十四、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辦戶籍案件時,應切實查詢並註記當事人及其全戶成員之教育程度。

十五、戶政事務所於辦理戶口巡迴查對及戶口校正時,應加強查詢當事人教育程度資料,查詢之教育程度與原註記教育程度不一致時,應加以記錄,據以執行教育程度註記作業。

十六、民眾以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由內政部每日執行戶政資訊系統教育程度資料管理作業,經審查通過者,透過戶政資訊系統更新教育程度資料;經查證不符者,不予註記。

十七、各級戶政、教育單位應將教育程度查記工作列為重點業務督導項目,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依規定辦理獎懲。

十八、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通報處理程序如附件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