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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7: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9條所定之「專職或兼職工作」,不包括「課程學習」與「服務學習」。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020140814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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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十九條所定專職或兼職工

作,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但不包括下

列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一、課程學習:

  (一)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二)前目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

    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

    其他學習活動。

  (三)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

    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四)符合前三目條件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

    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服務學習: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

  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