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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發展轉型輔導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1860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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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以下簡稱

  本方案),妥善因應少子女化現象,將衝擊減至最小,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前一年度

  發展或轉型輔導之學校。

三、辦理期程︰

  (一)一百零三年為試辦階段,各校應檢具「改善校務經營計畫書」送

    本方案諮詢輔導會審查通過後,始據以執行。各該受補助學校執

    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自一百零四年起,各校每年度應檢具「改善校務經營計畫書」送

    本方案諮詢輔導會審查通過後,始據以執行。各受補助學校辦理

    期程以三年一期為原則,當年度計畫書之審核應考量該校前一年

    度執行成效。

四、補助項目:

  每校每年度至多得申請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經費補助,其經費分配以經

  常門與資本門相等為原則,並由該校籌措相對編列至少申請補助額度

  二成之配合款。

五、補助審查項目:

  各校應依據上一年度經輔導訪視委員到校訪視之改革意見提出改善校

  務經營計畫書並送本方案之諮詢輔導會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改善

  校務經營計畫書應具備內容及審查項目臚列如下:

  (一)國立學校校務發展計畫、私立學校董事會運作及理念,董事會應

    具體、有效支持學校之發展與運作。

  (二)財務狀況與經費運用:應定期進行財產盤點,具有健全之財務結

    構,並確實將經費用於提升教學品質之相關事項。

  (三)設科類型與行政運作:學校設立、轉換科別,應考量地區特色、

    學生來源、少子女化趨勢及學校現況、設備等。

  (四)教學策略及師資: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

    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學校核備之組織編制配置人力,落實

    正常化教學。

  (五)教學設備及學校環境:應有充足之教學設備,並更新、改善學校

    環境。

  (六)宣傳招生策略:應有具體有效之招生策略,並由全體教職員工落

    實執行。

  (七)學校特色之營造:參酌學校所處社區特色及現有設施設備,發展

    學校特色。

  (八)學校困境及因應策略:學校應進行內部優勢與劣勢及外部環境的

    機會與威脅來進行分析(SWOT分析),並提出具體因應策略。

  (九)自主管理機制:學校應訂定自主管理機制。

      審查第一項各款,應考量該校學生人數、設科類別、合格教師

    率、學校規模及前一年度校務改善之執行成效及落實該校改善校

    務經營計畫書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六、經費編列及補助基準:

  (一)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得重複編列經費。

    3、一般性經常設備與計畫無關者,不得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4、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5、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6、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7、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8、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益、受益人數最大化

      及設備教學效益最佳化為原則。

  (二)補助基準:

    1、經常門: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

      定編列,並得編列學生助學金、教師進修補助、設備維護

      費、材料費及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業務費之補

      助;不包括人事費、加班費。

    2、資本門:與教學相關設備之補助。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於執行補助經費期間,均應接受本署聘(派)請本方

    案輔導委員三至五名針對各校組成之專案輔導小組,以每二月至

    少一次到校訪視方式進行督導,並隨時依督導訪視報告改善及修

    正校務發展事項。

  (二)申請本項補助之學校,不得再申請高中或高職優質化、優質精進

    等競爭型計畫經費。

  (三)獲得高級中等學校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補助經費之學校,應

    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核撥事宜。

  (四)補助經費應設專款專戶,專戶之使用應由校長、會計及出納共同

    簽章,並依核定計畫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

    結。

  (五)計畫之執行如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六)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於

    本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