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諮商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86665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所主管

  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輔導諮商事務,並統籌人力運

  用,提升學校輔導效能,落實學校三級輔導體制,特依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輔導辦法相關規定,成立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諮商工作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諮商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諮商相關工作之事

    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諮商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諮商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

    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諮商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

    見。

  (六)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及運作事宜。

  (七)進行學生輔導諮商行政及專業督導事宜。

  (八)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諮商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之,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

  署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組組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署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任:

  (一) 本署業務相關主管三至五人。

  (二)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三至五人。

  (三) 輔導與諮商領域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 學校輔導及相關人員二至五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得連聘之,機關學校代表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設置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並委由一所學校擔任總召學校,由該校校長兼任中心主任,統

    籌辦理中心各項業務、擬訂年度實施計畫及執行中心相關業務。

    中心下設四個分區中心,協助辦理相關業務,內聘具臨床心理  

    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之人員,擔任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並得外聘兼任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另

    因應行政庶務之需要得聘個案管理人員等。

    本小組為回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進行業務規

    劃、協調與研議,行政相關作業由中心負責。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諮詢。

六、本小組執行相關任務及設置中心(含分區中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