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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8623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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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適用對象,於本辦法一百零三年八月一

日施行前,學生學年成績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職業學

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

二分之一,應重讀者,衡酌其受教權益之保障,得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

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

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