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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9: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112703053A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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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
本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規定,辦理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以
協助各級學校掌握校園災害潛勢,據以擬定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目的:為定期更新全國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資訊管理系統之資料及功能,確保系統正
常運作,俾利各級學校評估校園災害潛勢,及可能衍生之風險。

三、適用對象: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災害類別與潛勢分級:

(一)本作業規定所評估之災害,包括地震、淹水、坡地、人為、海嘯及輻射,
並依據不同災害潛勢影響程度訂定不同級別,如高、中、低及無等級別。

(二)輻射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規劃之核子事故疏散避難區,分為預防
疏散區、緊急應變區及防護準備區。

五、評估資料來源:前點災害潛勢評估所需資料,由本部協請下列機關或單位提供: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校舍耐震補強評估資料: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淹水潛勢圖:經濟部水利署。

(五)土石流潛勢溪流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六)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大規模崩塌影響範圍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七)順向坡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八)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九)山坡地圖:各地方政府權責業管機關。

(十)人為災害有關圖資:相關權責業管機關。

(十一)海嘯溢淹潛勢圖: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十二)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十三)校園災損統計資料: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六、評估原則:利用前點圖資套疊各級學校校廓,輔以校園災損資料進行校驗、勘誤及判釋;
其評估原則及方法,由本部召開專家會議審議後另定之。

七、辦理期程及評估結果:

(一)本部原則於每年七至九月進行各級學校填報資料彙整及統計。

(二)本部原則於每年六至七月進行各級學校校廓範圍建置及更新。

(三)本部原則於每年九月公告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

(四)前二款本部所定工作之執行時間,仍以本部實際公告者為準。

(五)評估結果做為下一年度各級學校執行防災校園教育、宣導及演練之依據。

八、潛勢分級申復:各級學校對本部當年度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存有疑慮者,得提出申復,申復
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限:於本部公告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後二個月內,至防災教育資訊
網填寫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申復申請表(如附表一),並向學校主管機關
提出申復(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二)審查方式:各學校主管機關彙整完成申復學校名單後,以函文(本部單位以會簽
方式)提報至本部;後續依申復學校提出之災害類別,由本部籌組檢核小組確認
申復結果,並將該結果函送學校主管機關;前述作業時間仍以本部實際公告者為準。

(三)同一年度各級學校申請校園災害潛勢申復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