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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7: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追蹤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3784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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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追蹤評鑑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追蹤評鑑前,應先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三項規定,由本部組成輔導小組至學校實地輔導;有辦理追蹤評
  鑑之必要者,其追蹤評鑑之類別及項目如下:
 (一)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評鑑為丙等以下之各項目。
 (二)專業群科整體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評鑑為丙等以下專業群科之
   所有項目。

三、追蹤評鑑之實地訪評,以半日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受評鑑項目延長
  為一日;評鑑委員人數,視受評鑑項目定之。

四、追蹤評鑑,應就各受評鑑項目之改善程度與原評鑑成績等第,評定量
  化成績;其評定基準如下:

改善程度

原評鑑成績等第

丙等

丁等

追蹤評鑑成績

大部分改善

(提升一個等第)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部分改善

(維持原等第)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未達六十分(依實際情形評分)


五、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追蹤評鑑者,應就追蹤評鑑後各項目
  或專業群科成績,與未接受追蹤評鑑各項目或專業群科原成績,加總
  計算平均分數,作為其追蹤評鑑之量化成績。

六、追蹤評鑑結果之作成、送達、申復、公布及申訴相關事項,準用本辦
  法第七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辦理。

七、學校經追蹤評鑑後,其成績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再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