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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申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175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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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七條第六款申復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評鑑學校收受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評鑑報告初稿後,認為所載各評鑑項
     目之意見,其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填具申復書
     ,向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

三、 受評鑑學校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四、 受評鑑學校提起申復所依據之數據、資料或其他內容,以實地訪評當時實
     際情況所呈現者為限。

五、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於申復申請截止日起三十日內,依據前點受評鑑                      學校提起申復之評鑑項目,由原評鑑委員進行申復審議及評鑑召集委員                     複議。

六、 申復審議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鑑學校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七、 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依第五點審議意見,修正或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
     作成申復意見回應書,函送受評鑑學校。

八、 申復審議作業相關人員應就申復案件,遵守保密義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