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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820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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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職業學校行政組織,依據職業
    學校設立標準第五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職業學校應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輔
    導工作委員會、圖書館或圖書資訊中心、會計室、人事室。

三、依前點所設處、館、中心及委員會以下得設組:各組之設置以
    日間部編制班為準,未滿二十四班者得設十一組;二十四班至
    四十七班者,得設十三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十五組。

前項組別名稱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實驗研究或其他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體
    育運動、衛生保健或其他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及出納三組。

(四)實習輔導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或其他等組。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設輔導、資料、輔導資料或其他等組。

(六)圖書館或圖書資訊中心: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
    或其他等組。

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或建教合作班三班以上者,得於實習輔導處
分別增設實用技能組、建教合作組;辦理特殊教育職業學程三班以
上者,得於教務處增設特教組;均不受第一項組數之限制。

四、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其教師及職員員額規定如下:

(一)教師:

1、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職業類群科:每班置三人。

2、商業、家事職業類群科:每二班置五人,未滿二班者,一班置
    二人。

3、實用技能學程:每班置二人。

4、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輪調式建教合作
    班之班級數,得依實際班級數計算。

5、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
    以上者,增置一人。

6、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7、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每校依其實際兼任人數置二人至四人,
    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8、兼任行政職務人員:

(1)秘書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2)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輔導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
    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
    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圖書館或圖書資訊中心
    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
    任教師中聘兼之。

(3)設有二科以上者,每科置科主任一人,就各該職業學科編制內
    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4)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二)職員:以不逾教職員總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1、視實際需要配置組長、幹事、助理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
    、技士及技佐等職稱;其員額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
    置準則之規定。

2、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3、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4、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四十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於預
    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5、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6、辦理學生宿舍管理工作者:得視實務需要保留職缺,以約僱方
    式進用職務代理人。

(三)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用船之海事人員:依本部有關規定
    ,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四)設有游泳池學校之救生員,得於現有教職員工調整具有救生員
    資格者擔任之。

五、本部得依政策及預算之需求,調整員額之核給。

六、職業學校應於每年度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報本部納入預算程
    序辦理。

七、國立職業學校組織編制,除依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規程及職
    業學校設立標準規定外,悉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學校各單位
    職掌,由各校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報本部核定後辦理。

八、設於臺灣省境內之私立職業學校,其組織員額之設置,得參照
    本基準規定辦理。

九、本基準未規定事項,得由學校視需要專案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