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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0: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救生員訓練與檢定及複訓審議小組組織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9004088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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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認定訓練機構辦理救生員訓練,並
    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特依救生員資格檢定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署署長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
  代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指定之。
    委員任一性別人數,應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議小組委員職務為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進退。

三、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  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訓練機構申請認定及展延之
     審查。 
  (二)  本辦法第十九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定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定之
     審查。
  (三)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訓練機構認可及展
     延之審查。
  (四)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可
     之審查。
  (五)  其他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之諮詢。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法人、團體
  、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十五條
  所定文件、資料十份,向本署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訓練機構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
  書,向本署提出。

五、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為受認可機構者,應
  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文件、
  資料十份,向本署提出。
    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書
  ,向本署提出。

六、前二點送審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提請審議小組確認後,不予受理。

七、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者,應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計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投票。
    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通過,始得決議。
    審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

八、第四點、第五點申請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委任代理人
  ,於審查會議議事程序中,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
    申請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於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完畢後,
  應即行退席。
    審議小組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列席;列席人員說
  明後,應即行退席。

九、審議小組審查第四點申請認定及展延認定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十、審議小組審查第五點申請認可及展延認可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十一、審議小組作成決議並經本署核定後,應通知申請人。

十二、審議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

十三、審議小組會議所需經費,得於本署各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