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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070200549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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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立大學招收弱勢學生、強化國立及
    私立大學弱勢學生輔導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一般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直轄
    市立大學、縣(市)立大學、空中大學、宗教研修學院、軍警校院。
 
三、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以校為單位函送申請大學校院弱
    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計畫書一式十份到達本部
    ,逾期申請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弱勢學生定義︰
 (一) 低收入戶學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者(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中低收
      入戶證明文件者(中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三)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
      遇家庭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
      市、區)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文件者(特殊境
      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四) 原住民學生︰符合原住民身分法之原住民身分,且於戶口名簿或其
      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載明原住民籍者。
 (五) 符合申請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條件之學生。
 (六) 新移民及其子女︰
  1、新移民︰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其他國籍國民,
      與本國籍國民締結婚姻時,其身分為非本國籍國民者。
  2、新移民子女︰指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另一方為新移民者。
 
五、執行期間︰自一百零四學年度起試辦二年;必要時,得延長試辦。
 
六、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
    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辦理面試,審查結果由本部另行公告。
 
七、審查項目︰
 (一) 國立大學招收弱勢學生之增加比率︰以向本部提出申請之前一學年
      度第一學期,招收日間學制學士班一年級弱勢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
      ,計算所申請學年度入學之弱勢學生增加比率。
 (二)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輔導措施︰
  1、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學校對於所招收弱勢學生,提出各式學習
      輔導計畫,包括協助課業輔導、提供實習機會、協助職涯規劃與輔
      導、就業機會媒合及社會回饋與服務學習等。
  2、永續性助學專款提撥或基金募款機制(包括產學合作、企業募款等
      )。
  3、弱勢學生獎助學金規模︰以學校提撥獎助學金之總金額占學校總收
      入之比率及每名弱勢學生獲得獎助學金之金額等項目。
  4、弱勢學生規模︰弱勢學生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
  5、其他有利弱勢學生學習之配套機制。
 
八、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
  1.國立大學︰依前點招收日間學制學士班一年級弱勢學生之增加比率及
    弱勢學生輔導措施審查結果,核予每校每年至多新臺幣六百萬元。
  2.私立大學︰依前點第二款弱勢學生輔導措施審查結果,核予每校每年
    至多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補助項目及規定︰
  1.本計畫補助業務費及人事費,業務費編列以辦理弱勢學生之輔導活動
    、教學、學習費用及獎助學金為原則,例如教材費、講座鐘點費、諮
    詢費、工讀費、校內弱勢學生獎助學金等。
  2.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編列之校內弱勢學生獎助學金,不得超過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
    十,且應訂定校內獎助學金相關規定。
 (三)經費撥付及核撥結報︰
  1.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比率應達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
  2.學校應於本部補助款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
    部請領補助款。
 (四)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九、成果追蹤︰學校成果報告之執行情形,將納入次學年度計畫經費核配
    之參考依據。
 
十、其他︰
 (一) 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研討會或成果發表,以交流經驗分享。
 (二) 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或虛報不實情形,應予追繳全部或部分計畫補
      助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