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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3: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1641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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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十三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建置高級中等學校

  及五專學生適性轉學平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之核心理

  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五專)之

  一年級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三、辦理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應以學生適性發展、學校資源共享、

  缺額資訊公開、服膺教育專業及全人發展目標為原則。

四、對申請適性轉科(組)或適性轉學之學生,應予適性輔導,不得強迫或

  阻止學生轉科(組)或轉學。

五、學生依本辦法第十三條或五專各校訂定之學則規範,申請適性轉科

  (組)或適性轉學時,應填具下列申請書,並向學校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導師及輔導教師簽名之適性輔導紀錄,其內容包括生活、學習及

    生涯等輔導。

  (二)家長同意書。

  (三)申請適性轉學者,其成績單。

  (四)其他經學校指定之文件。

六、學生申請適性轉科(組)者,應於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申請適性轉

  學者,應於一年級第二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依學校規定之期間內提

  出。

七、學校應成立校內學生適性轉科(組)及校際學生適性轉學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工作小組),其委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家長代表,

  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八、學校應訂定學生轉科(組)實施要點,其內容包括轉科(組)之資格、

  條件、申請及審查程序。

    工作小組應就第六點之轉科(組)申請案,召開審查會議,並依前項實

  施要點進行審查及由校長核定後,通知學生審查結果。

九、就學區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各就學區學生適性轉學委員會;其

  中五專以全國為一就學區,由全國五專及本部組成五專就學區學生適性

  轉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各適性轉學委員會)。

    前項各適性轉學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教務主任或主任輔導教師,及各

  該主管機關代表組成,並互推學校校長一人為召集人;五專就學區學生

  適性轉學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教務主管或學務主管及本部代表組成,

  並互推學校校長一人為召集人。

十、前點第一項各適性轉學委員會應訂定學生適性轉學招生簡章,其內容包

  括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轉學之資格、條件、申請日期與程序、審查程

  序及申請復查等相關規定。各適性轉學委員會並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

  前,公告上開招生簡章。

    學校應彙整第五點適性轉學申請案,向各適性轉學委員會提出,各適性

  轉學委員會收受後,應於每年五月召開適性轉學審查會議,依前項規定

  審查校際適性轉學申請案。

    審查結果通過者,由各適性轉學委員會公告錄取名單,並由前項之學校

  將審查結果(包括不通過者)通知學生。

十一、學生對前點第三項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三日內,

  向各適性轉學委員會申復;申復案之審查結果,應通知學校轉知學生。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