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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衛生保健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4423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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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學校及公益性法人、團體,辦理衛生保健業務,加強學生營養衛生
教育,健全校園環境衛生設施,積極推動環保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高級中等學校。
(三)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益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法人、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校園衛生保健、環境教育及其他學校健康促進活動:
    業務費,包括鐘點費、膳宿費、交通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器
    材費及教材教具費等。
(二)偏鄉及醫療缺乏地區之學校眼科及牙科醫師到校篩檢及衛教服務:
    到校輔導費、交通費及耗材費等。
(三)學校健康中心設備充實:
    1、優先補助非耗材類費用,包括急救相關設備、健康檢查設備及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Web版相關資訊設備費。
    2、前目補助項目已充實完竣者,得申請保健及傷病處理耗材費用。
(四)廚房硬體興建或修繕:建築費及設施、設備費。
(五)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午餐: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或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經濟弱
    勢(包括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心障
    礙)學生之午餐費。
 
四、申請程序
(一)校園衛生保健、環境教育及其他學校健康促進活動:高級中等學校
    、法人或團體,應於活動辦理前,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
     署提出申請。但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報由地方政府初審後,彙
     整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偏鄉及醫療缺乏地區之學校眼科及牙科醫師到校篩檢及衛教服務:由
    地方政府就其所主管之各級各類學校之需求,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
    表,於本署公告之期間內,彙整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學校健康中心設備充實:由地方政府就其所主管之各級各類學校需求
    初審後排列優先順序,連同學校計畫書及申請表,於本署公告之期間
    內,彙整向本署提出申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逕向本署提
    出申請。
(四)廚房硬體興建或修繕: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  
    費申請表,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午餐:由
    學校造冊,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項第四款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午餐沿革,包括學校班級數、學生數、供餐方式及未來規劃。
(二)既有廚房者,應包括建物或設施、設備之分析。
(三)供餐收支評估分析;廚房屬新建或重建者,應檢附設計及配置圖說;
    屬現況改善者,應檢附改善項目及原因。
(四)新建、重建或改善之執行進度及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五)預期效益。
 
五、審查基準
本署受理前點申請案後,應依下列基準審查之:
(一)政策落實:基於政策需要、配合本署施政重點計畫或因應校園環境衛
    生設施改善需求,急迫性程度高者,優先補助。
(二)弱勢優先: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優先補助。
(三)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
    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四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審查方式:
  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必要時,得
    至現場勘查或請申請對象至本署說明。
 
七、經費核結
   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獲准補助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星期內,檢附領據函報本
    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應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二)學校執行計畫後,如需變更計畫書內容,應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
    核定後辦理。
(三)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其有虛偽不實者,應廢止其補助處分
    ,及追繳補助款,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結算;並將成果報告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備查。
 
八、成效考核及獎勵
(一)本署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午餐及校園食品輔導部分,包
    括衛教、營養教育及飲食教育等宣導),辦理實地觀摩訪視,必要時
    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訪視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辦理獎勵或改進之參
    據。
(二)成果報告格式,應包括下列內容: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包括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
    ;其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署得通知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命繳回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