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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數位中心設置及營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國圖事字第10401000992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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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永久保存國家文獻以供利用,建構專業
    數位化設施,促進國家文獻數位化與利用,特設置「數位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數位化技術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數位化設備之規劃、建置、維護與管理。
(三)數位物件長期保存政策之研擬及執行。
(四)數位資源利用平臺之建置。
(五)全國各文獻典藏單位數位化服務之提供。
(六)數位化技術相關教育訓練計畫之規劃與辦理。
(七)數位化相關技術及支援服務之提供。
(八)其他數位化相關業務。

三、服務方式:
(一)合作數位化單位。
1、與本館簽訂合作協議之文獻典藏合作單位,視合作單位之文獻類型、數
    量及設備狀況,調配數位化時程。
2、合作單位依規定格式提供數位化圖書清單電子檔。
3、合作單位依本中心安排之時程,派員移送文獻資料至本中心,經雙方清
    點無誤後,由本中心人員負責文獻掃描、品檢、後製等數位化工作。
4、合作單位需自備儲存媒體儲存數位化影像資料。
5、整批完成數位化後,派員經清點後取回文獻、數位化清單及數位影像檔
    。
6、完成數位化之成果,其授權及利用依雙方合作協議內容辦理。
(二)館外申請單位。
1、館外文獻典藏單位填寫文獻數位化申請表,經本館同意後,由本中心視
    需求單位之文獻類型、數量及設備狀況,調配數位化時程。
2、申請單位依排定時程,派員至本中心接受軟硬體操作教育訓練,並自行
    攜文獻至本中心,由申請單位受訓人員進行掃描、品檢、後製等數位化
    工作。如於排定時程內無法完成,得申請延長時間,但以不超過原時程
    三分之一為限。
3、申請單位需自行提供儲存媒體儲存數位化影像資料。
4、若申請單位無法派員,可委由本中心進行掃描、品檢、後製等數位化工
    作,計價收費方式詳如「國家圖書館數位中心服務及收費規定」。
(三)館內單位。
1、館內單位填寫文獻數位化申請表,由本中心視需求單位之文獻類型、數
    量及本中心設備狀況,調配數位化時程。
2、館內單位依本中心安排之時程,派員至本中心接受軟硬體操作教育訓練
    ,並自行攜文獻至本中心,由各組內受訓人員進行掃描、品檢、後製等
    數位化工作。
3、整批完成數位化後,各單位取回文獻、數位化清單及數位影像檔。

四、使用者應愛惜中心內各項設備,凡造成損壞者,需賠償本中心損失。

五、本要點經國家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