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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提升校務專業管理能力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二)字第1040048294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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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提升校務專業管理能力,善用教育
    資源提高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均可申請。

三、審查項目及機制:
 (一) 各校應以「建立大學生學習成效評估及提升機制」為主題擬訂執行計畫及配
      套措施,於每年公告期程內檢附執行計畫一式十份報本部,由本部組成審查
      小組辦理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1、組織及運作面:
 (1) 學校所提執行計畫與學生學習成效評估及提升之關係。
 (2) 學生學習成效資料取得、收集、儲存、分析之專業程度。
 (3) 校務研究辦公室組織架構與其他部門隸屬、分工及合作關係。
 (4) 校務研究辦公室永續運作之規劃。
  2、專業人力資源面:
 (1) 校務研究辦公室成員之專業背景。
 (2) 校務研究辦公室成員之專業發展機制。
  3、校務應用面:
 (1) 學校教學輔導系統與學生學習成效分析系統整合程度。
 (2) 校務資源分配及教師升等制度與學生學習成效分析系統整合程度。
 (3) 其他有助於依學習成效數據分析提供學生個別化學習經驗及主動輔導之措施
      。
 (二) 申請學校依學校屬性及類別分組審查,擇優核定補助。

四、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 獲補助學校計畫原則一次核定補助三年,獲補助學校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
      內,應繳交執行計畫報告(包括學生學習成效加值情形、校內相關系統建置
      及配套措施落實情形);於執行計畫第一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提交期中執
      行報告書報本部辦理期中考評。執行成果不佳者,本部將酌以減列或終止補
      助。
 (二) 前款期中考評重點如下:
  1、學生學習成效分析系統之設計、開發及應用。
  2、學生學習歷程及學習成效資料數位化之落實程度。
  3、學校教學輔導系統與學生學習成效分析之結合程度。
  4、校務資源規劃及教師升等制度與學生學習成效分析之結合程度。
 (三) 每校每年計畫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補助項目如下:
  1、執行計畫人員之人事費用。
  2、執行計畫人員專業發展所需之訓練費用。
  3、聘請國內外校務機構研究領域專家之顧問費用。
  4、整合學生學習成效分析系統或與教學輔導相關系統之建置費用。
 (四) 獲補助學校每年應提撥配合款執行本項計畫,配合款金額不得低於獲補助經
      費之百分之三十。

五、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 獲補助學校計畫編列之各項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
      措施及改進方案辦理。
 (二) 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為發展全國共同性之學習成效評量工具,由本部遴選大學發展學習成效評量
      工具協作平台;獲補助之學校均應配合協作平台之相關作業。
 (二) 獲補助學校應向學生說明並徵得其同意,蒐集個人學習歷程資料及畢業流向
      之相關資料,前述數據資料應由學校專責單位管理,並應無條件授權本部利
      用,作為提升公共政策品質之用。
 (三) 獲本部競爭型計畫經費補助(包括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發展典範科技大學
      與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及私立學校中長程計畫獎補助)之學校,應於
      計畫中說明與競爭型計畫之整合方式。
 (四) 所提計畫內容已受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助者,不予補助;有重複獎補助
      情形者,本部應追繳重複部分之補助經費。
 (五) 獲補助學校負有配合本部推廣校務專業管理模式之責,除配合本部辦理成果
      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交流外,並應配合本部需求,協助同類型或
      地區之大學發展校務專業管理體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