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5: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五)字第 1122705080 號函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建立跨域合作溝
  通平臺,擴大推動資料開放,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特依
  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設教育部政府資
  料開放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部諮詢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諮詢小組任務如下:
  (一)擬訂本部及所屬機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強化政府資料開放質與
        量、建立推廣及績效管理機制。
  (二)規劃督導所屬機關資料開放,推動資料集分級、收費疑義之諮詢
        及協調。
  (三)建立本部與民間溝通管道,促進多元領域代表參與資料開放諮詢
        及協調,共商解決方案。
  (四)推動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交辦事項。
   
三、本部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資訊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首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代表: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法制處、會計處、業務單
        位主管或副主管及本部所屬機關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二)民間代表:由業務領域代表、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相
        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本部諮詢小組民間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諮詢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部諮詢小組本部代表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部諮詢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或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
    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部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部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
  (一)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
        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應
        至少三人,始得開會。
  (四)開會時,得請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六、本部諮詢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擔任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克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七、本部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交通費。
    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本部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八、本部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
   
九、本部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