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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5: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100001595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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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酌予補助師資培育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
    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照顧清寒優秀師資生安心就學及鼓勵成績優異師資生累積教學經驗,並培養
       師資生關懷弱勢與教育服務及回饋社會之精神,進而強化教育熱忱及專業知
       能,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二) 強化師資培育之大學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密切合作,並與師資生參
       加教育實習課程前,建立三聯合作關係。

三、補助對象: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師資生。

四、補助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學校審查通過者,得請領師資培育助學
  金:
 (一) 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1、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2、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3、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 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1、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2、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學校所定師資生請領助學金之條件較前項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五、補助原則:
 (一) 補助名額:各校以經本部核定之師資培育學系及教育學程實際招收之師資生人
   數(不包括外加名額)乘以百分之十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二) 補助基準:
   1、補助師資生助學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每年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為二
     月至七月、第二期為八月至次年一月。
   2、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學校因執行計畫之需求,報本部同意後,得於核定補
     助經費額度內調整師資生每人每月助學金額度,不受前目規定之限制。但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三) 補助限制:
   1、對同一師資生助學金之補助,教育學程師資生至多二年(四學期);師資
     培育學系師資生至多三年(六學期)。但未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不
     予補助。
   2、師資培育公費生或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生,不予補助。

六、服務學習項目及時數:

  (一) 師資生每月服務學習時數至多三十個小時,且前點第二款第一目各期服務學
       習總時數,以不低於一百二十個小時為原則。

  (二) 學校安排前款師資生之服務學習內容,以不妨礙師資生學業與身心發展為限
       ,並應結合師資生所修習之師資培育課程;其優先順序如下:

       1、 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課業:師資生至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與學校合作之社區等相關非營利單位及幼兒園服務學習時數
            不得低於總服務學習時數百分之五十。

       2、 參與教育服務:包括育幼院、慈善團體相關公益志工、行政機關舉辦
            大型活動志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舉辦校園活動及寒暑
            期營隊活動或教師甄選活動等。

       3、 協助師資培育中心及校內行政服務。

  (三) 師資生有特殊困難及家庭發生急難時,由學校組成審查小組審酌減免服務學
       習時數。

學校得報本部同意後另定服務學習內容及時數,並得集中於寒、暑假實施,不受前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各期服務學習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個小時。

七、經費申請及結報:
 (一) 申請期程:
   1、第一期助學金:每年二月十五日前。
   2、第二期助學金:每年八月十五日前。
 (二) 學校應將計畫一份(如附表一)、請領表三份(如附表二)及領據一紙,依
   前款所定期限函報本部,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 學校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
   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師資生受領助學金名冊及成果報
   告二份辦理核結;成果報告應包括師資生教育關懷輔導紀錄(如附表三)及
   助學金辦理情形一覽表(如附表四)。
 (四)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八、 學校陳報本部之各項資料,經查有虛偽不實或不符規定者,已補助者,本部應
     撤銷並追繳之,並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師資生未依計畫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應由學校追繳助學金,或令其補足服務學習
時數。

學校各級承辦人員、師資生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九、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 學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助學金申請及資格審查作業、經
       費請領、師資生輔導及服務學習時數減免事宜。

  (二) 助學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規定,並依校內程序核定後實施。

  (三) 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師資生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廢止其補助並停止發
       給助學金。

  (四) 學校應嚴謹審查師資生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各項審查紀錄應留校備查。

  (五) 為簡化清寒師資生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作業,學校應取得
       衛生褔利部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會褔利資源整合系統使用帳號,以查驗師
       資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六) 學校擬具教育關懷輔導計畫,規劃服務學習活動,應具公益性及公共性,不
       得包括家教或具營利性質單位(例如補習班、安親班等)之教學活動。

  (七) 學校應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估算政府實物給付所得分配效果及彙編社會安全
       基金統計,每年提供師資培育助學金給付金額及明細資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