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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維護突遭重大變故學生學習權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0027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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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扶助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突
    遭重大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醫、就學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突遭重大變故學生,指學校學生突遭重大天然、人為災害或事故而發生傷
    病,致影響其正常就學,有必要由學校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予以扶助或適
    當處理者。

三、學校應成立突遭重大變故學生扶助委員會,審議適用本要點之個案條件、需求事項及
    修業彈性處理機制;其委員會之組成、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等規定,由學校訂定並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應就適用本要點之個案學生,瞭解其身心狀況及實際需求,整合校內各相關處室
意見後,啟動包括課業學習、親師聯繫、急難扶助、學生輔導、職涯輔導等校內關懷輔導
機制,並適時轉介校外相關機關(單位),以提供所需資源,協助學生渡過重大變故。

四、學生報名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所定各項入學測驗,因突遭重大變故而
    未能應試者,得申請退費。

  前項退費程序、數額及其相關事項之規定,應由各入學委員會訂定,並載明於測驗或
招生簡章。

五、學生經學校錄取後,於入學前突遭重大變故且須長期療養者,得由本人、法定代理人
    或委託之第三人,以書面通訊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於註冊前檢具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向學校申請保留其錄取資格,至多
    得保留一學年。

  學生入學後始突遭重大變故者,得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之第三人,以書面通訊
方式,檢具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向學校申請延後註冊。

六、學校應審酌突遭重大變故學生之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提供下列修業彈性處理機制:

  (一) 彈性修習課程:輔導學生申請減修學分、跨班彈性修習課程或其他彈性之課程修
       習方式;學生修習之課程,得不受當學期必修課程規定之限制。

  (二) 學習輔助資源:學校應就學生修習之課程,提供學習輔助資源,經學生及其法定
       代理人同意後,以課餘個別輔導、語音或數位遠距等輔助教學方式為之。

  學生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減修學分者,其未修習之必修學分,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補修;申請跨班彈性修習課程或其他彈性之課程修習方式
者,其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其評
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之補充規定。

七、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獲學校推薦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
    階課程之學生,突遭重大變故者,得申請保留預修資格;其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規定,由學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八、突遭重大變故學生於修習課程期間之請假,學校得視個案情形,酌情放寬請假方式、
    請假程序之相關規定;申請彈性修習課程者,其於未修習課程之期間,得免到校、免
    請假,且不列入全學期缺課節數計算。

九、突遭重大變故學生之學習評量及學分抵免,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並得視學生個案情形,酌情彈性放寬學習評量
    、學分抵免之辦理方式、補考次數及補考及格基準。

  前項學生依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學校應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
,協助辦理鑑定、安置及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十、突遭重大變故學生申請休學、復學、轉科(學程)或轉學、借讀及延長修業年限者,
    學校應予以適性輔導,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酌情彈性放寬申請方式,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之第三人,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十一、學生突遭重大變故後,申請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學校應予輔導,並協助其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維護突遭重大變故學生學習權益之會議文書、紓困措施及協助歷程紀錄,應妥為保
      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十三、學生經診斷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疾病,
      致影響其正常就學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四、學校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補充規定,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五、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協助突遭重大變故學生就醫、就學,得準
      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