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7764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對職業與工作世界之認識。
 (二)提供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與興趣探索之機會。
 (三)培育學生具備良好工作態度與建立正確職業價值觀。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

四、設立原則:
  各縣市應選取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能提供適當空間及
  基本設施,並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公立國民中學,擔任
  該縣市之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
  )。

五、參與對象:
 (一)各縣市內之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7年級至9年級學生。
 (二)各縣市內之國民小學(含國立學校)5年級及6年級學生。

六、辦理方式:
 (一)課程規劃:
  1、示範中心應以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規劃之職群為限,並依據「國民
    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大綱」,與合作單位共同規劃適合國民中學及
    國民小學學生之課程,每一示範中心應開設至少2個職群之課程
    。
  2、示範中心可於學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課程及體驗活
    動,或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寒暑期職業試探營隊或
    活動。
 (二)課程內涵:示範中心規劃之課程,應包括職群內涵介紹、群科相關
   知識與實作體驗,並以實作體驗為主,另可安排至各技職校院、職
   業訓練機構或相關產業參訪。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依本署所訂時程由各國民中學向各縣市提出計畫,經各
   縣市進行書面初審後,再送本署複(決)審。
 (二)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之國民中學。
  2、能提供適當空間及基本設施(不含新建或增建工程及相關設施,
    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機電、校園整體規劃或景
    觀等工程建築)之國民中學。
  3、設置地點為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國民中學。
  4、能明確規劃學期間及寒暑假期間適合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之
    課程、營隊或活動之示範中心。

八、補助原則:
 (一)補助示範中心:
  1、新設立之示範中心:每中心最高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四百
    五十萬元,建置該中心開設職群所需設備及相關費用(含第一年
    之維運費用)。第一年經費編列未達最高補助額度四百五十萬元
    者,所餘補助額度得納入未來學年度編列,補助經費注意事項如
    附件。
  2、設立第二年起:既有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補助最高一百五十萬元
    之維運費用,辦理該中心開設職群之相關活動及設備維護。
 (二)補助示範中心之人力:
  1、設中心之學校置有1名教學實習組長並負責推動中心業務者,得
    依「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規
    定補助職務加給。
  2、設中心之學校為辦理示範中心業務,得視實際需求聘任1位專職
    人員,或酌減協助中心業務教師之授課節數;其減授之節數,由
    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3、各中心辦理課程教學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
    專家擔任,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
    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三)本補助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
   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
   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要點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
   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
   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前述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由本署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並函請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經
   費掣據請款。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核結相關
   事宜。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署得視受補助對象辦理情形,委請受補助對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
   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二)受補助對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
   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報告
   。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度補助之
   參考。
 (四)計畫經費經本署核定後,如有下列情事者,補助經費應予繳回,且
   於次年度調降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計畫未如期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2、於設置後變更用途為非示範中心使用,或所購置之設備未能符合
    示範中心教學需求者。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