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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科技領域課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16673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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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教育階段科技領域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 充實公立國民中學生活科技教室設備。

 () 設置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科技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 支持偏遠地區學校及前導學校推動科技領域課程。

 () 辦理科技教育(含新興科技)學習及探索活動。

         前項補助項目之辦理內容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地方政府應於本署規定期間,按補助項目,分別擬具計畫,填具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內容,應依包括事項分述如下:

(充實公立國民中學生活科技教室設備:

1、各校班級數及教室空間之分析。

2、建置生活科技教室空間及設施之策略及配套措施。

3、師生使用生活科技教室及其設施設備之規劃。

4、科技專長教師進用及現職教師增能之規劃。

5、設備與課程教學連結之策略。

(設置科技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1、縣市科技中心配置區位(擇選設置之學校應有適當空間、具備營運人力及專長師資)及服務區域之規劃(服務之區域及學校數)。

2、科技中心與地方課程輔導團與縣市相關資源之連結及合作規劃。

3、國中小課程模組研發及推廣之規劃。

4、師資增能之規劃。

5、新興科技認知普及之規劃。

(支持偏遠地區學校及前導學校推動科技領域課程:

1、縣市所定學校申請計畫、原則及審查方式等相關作業方式。

2、學校申辦計畫,應包括師資背景分析(校內與外聘)、校內行政支援機制、教學設計、預期效益(學生及學校發展)及成效評估方式。

(辦理科技教育(含新興科技)學習及探索活動:

          本項計畫,包括地方政府辦理之學生競賽或學習活動與學校辦理之科技體驗假日、冬夏令營、科技巡迴體驗、競賽活動及科技產業體驗探索活動等。

五、本署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及學校、機關代表組成小組審查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地方政府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本部主管學校,由本署逕行核定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

六、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補助對象為教育部所轄學校者,採全額補助。

七、受補助對象依本要點補助之相關創作(不限於文字)產出,應無償授權運用,並載明「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前項授權使用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不得違反著作權法;遇有爭議,由產生講義、教材、照片或相關成果資料者,自行負責。

八、本案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捐)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併同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前項成果報告應包括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辦理成效等項目。

九、本署得視受補助對象辦理情形,函請受補助對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本署得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進行訪視,以供次一年度審查補助申請案之參考。

         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果優良者,屬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本署得函請學校所屬地方政府本於權責敘獎;教育部主管學校,本署得予以敘獎。

         計畫於設置後變更用途為非科技中心使用,或所購置之設備未能符合科技中心設置原則及辦理內容,且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妥善處理者,補助經費應予繳回,且於次年度調降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