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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1: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家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提升閱讀品質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四)字第1080174851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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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圖書館及公立公共圖書館
  提升閱讀環境及服務品質,並鼓勵其積極推廣各項閱讀活動,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國家圖書館。
(二)國立圖書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
   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

三、補助項目:
(一)圖書館館藏資源之購置。
(二)圖書館環境設備升級。
(三)圖書館閱讀推廣活動。
(四)圖書館數位化平臺建置。
(五)圖書館人員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訓練。
(六)圖書館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閒置空間及原有館舍空間改造。
(七)其他與圖書館創新服務及永續發展相關之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終身學習教育理念及圖書館法等相關規定擬訂計畫
   書,整合並善用社會資源,撙節經費支出,以創造最大教育效益。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鄉
   (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補助計畫項
   目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涉及公共安全、業務迫切需要、區域整合、
   跨域加值、多目標使用,且未獲其他部會補助者,優先予以補助。
(三)申請補助項目為環境設備升級者,應與營造優質閱讀氛圍有關或為
   空間改善所必須,並應符合內政部無障礙及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
(四)申請補助項目涉及新建館舍者,以既有館舍具結構安全疑慮或空間
   不足者,予以優先補助,並鼓勵與相關文教設施整體規劃或共構,
   俾提升相關設施之使用率與多樣性。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
   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
   金額之百分之六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七十;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
   八十;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國家圖書館、國立圖書館:擬訂計畫書(包括經費概算表等資
    料),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
  2、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
    、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於
    本部公告計畫申請期間,擬訂計畫書(包括經費概算表等資料
    ),向本部提出申請;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
    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需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送本部審核。
(二)審查作業:本部依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並得視計畫性質及個案需要,以會議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審查。

六、經費編列及核撥:
(一)各項申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限制,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請撥及核結均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
   規定辦理。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
   於核定計畫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包括照片
   )、審查結果所需提報文件、本部計畫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
   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依本部核定計畫執行;計畫有延期或變更之必要者,應於事前報本
   部同意。
(二)補助經費應依核定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輔導及考核:
(一)本部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指派人員不定期前往訪視,
   以了解各項計畫執行情形。
(二)受補助單位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專款專用、未依規定時限辦理
   計畫核結且未申請展延或績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限期改善
   ,屆時未改善者,得廢止已核定之補助、減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或下
   一申請案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之參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