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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122302621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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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學以致用及提高
    就業率,引導學校建立完善就業輔導及媒合機制,並鼓勵學校積極引
    進社會資源,與企業共同培養產業所需人才,縮短學用落差,以促進
    經濟弱勢學生翻轉未來,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本部主管之國立、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並於一百零七學
    年度起擴大至設有五專部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時間︰學校應依本部公告期限,函報申請計畫書;逾期申請或資
    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補助對象︰經學校甄選通過且與學校簽署就業意願書之四年級或五年
    級學生(以下簡稱受補助學生)。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引進企業資源,提供受補助學生在校就學期間每月至少新臺
        幣六仟元之生活獎學金與畢業後正式職缺,並由本部補助就業獎
        學金;就業獎學金之金額同受補助學生當學期之學雜費金額,並
        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扣繳學雜費。已申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者
        或領有產學攜手專班計畫補助之學生,得就扣除學雜費減免或補
        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二)學校應訂定甄選受補助學生之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對象、申請方
        式、審核基準、程序、時間、親師宣導、就業輔導、就業媒合及
        就業追蹤等機制),上網公告,並積極向企業爭取,協助受補助
        學生獲得適當之就業待遇及福利。學校甄選受補助學生應以經濟
        弱勢學生與成績優異者為優先考量。
  (三)受補助學生應依學校時程提出申請、配合就業輔導措施,並與學
        校簽署就業意願書。受補助就業獎學金二年者,畢業後應就業二
        年;受補助就業獎學金一年者,畢業後應就業一年。具有兵役義
        務者,其就業期間之採計得配合役期延後至退役後。
  (四)就業意願書應記載受補助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科別、受領補
        助款起迄時間、就業年限、違反約定喪失受領補助款之權利、償
        還補助款之條件與核計基準、就業期限、保證人負連帶責任及簽
        約日期等相關事項。
  (五)學校應妥善保存受補助學生名冊、就業意願書及相關文件,並負
        責追繳學生償還之補助款。

六、受補助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受領就業獎學金,並償還已受
    領之就業獎學金。但死亡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
    完成學業或工作,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
    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證明者,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
    繼續就學或就業,經學校實訪查證,由學校報本部核定者,得免償還
    已受領之補助款或免履行就業義務:
  (一)因轉學、轉科且經學校輔導仍無法延續參與計畫或放棄、被勒令
        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
  (二)因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致喪失參與計畫之資格。
  (三)畢業後一年內未就業。
  (四)一百十三學年度起受補助學生,延長修業超過一年仍未畢業。
    受補助學生畢業後連續就業未滿受補助年限者,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
    比例償還補助款;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七、受補助學生於就學期間因故辦理轉學,得向原學校申請輔導銜接至轉
    入學校繼續參與計畫,並由轉入學校通報本部。
  
八、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學校函報申請計畫書之內容完整性、執行可行性
    及預期效益等予以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九、審查項目︰學校訂定甄選受補助學生之相關規定、就業輔導、就業媒
    合、就業追蹤及企業生活獎學金額度等項目。  

十、受補助學生依學校訂定之規定向學校申請就業獎學金,經學校審核通
    過者,由學校備文摯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二份,於每學期報本部請
    領補助經費。  

十一、績效考核︰  
    (一)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受補助學生名冊、執行成果
        及相關資料送本部存參。  
    (二)執行成效良好學校,本部得予獎勵;對於優秀企業,本部得頒發
        獎狀。  

十二、受補助學生經查有偽造、不實情事或未履行就業意願書,學校應撤
      銷其受補助資格及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