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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8: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新住民子女溯根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3951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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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新住民子女學習新
  住民父(母)原生國母語及文化之能力,增強教師多元文化課程設計
  及實踐能力,特依新住民子女教育發展五年中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三、本要點所定返鄉溯根國家,以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緬甸、馬來西亞七國為優先。

四、本署補助學校辦理新住民子女溯根活動,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
 (一)教師一人、同校同國別新住民子女三人至五人,及同國別新住民家
   長一人。
 (二)於暑假期間,至前款同國別新住民家長原生國,進行至少七日至十
   日之語言學習及文化體驗,包括當地生活用語學習,及該國文化、
   社會、經濟、產業發展與其他相關事項之瞭解。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補助項目:包括來回機票、生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其金額,不得
   超過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二)補助金額:依核定之計畫計算,每位參與人員,每人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萬元。
    前項補助,最高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並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
  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同一性質計畫,於同年度已獲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
  得重複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並通
  知學校限期返還。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
   向本署提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學校擬
   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連同各該政府
   研提之意見,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出。

七、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前點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
  本署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由本署逕行通知;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
  。
    經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學校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準
  用前點及前項程序規定辦理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為之。

八、參加之人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執行,並完成下列工作:
 (一)多元文化教材設計:教師應於活動期間,蒐集可用之教學素材,於
   返國後,融入課程設計及教學,並繳交單元教案一份。
 (二)回饋服務:教師、新住民子女返國後,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成果報
   告及參與相關活動:
  1、教師繳交出國報告一份,新住民子女繳交學習心得報告一份,並
    檢附所蒐集之相關資料。
  2、新住民子女於學校或相關活動中,分享體驗心得。
  3、教師參與教育部辦理之新住民語文課程設計、成果分享會或教學
    實驗研討會。
 (三)隨隊服務:新住民家長於活動期間,應隨隊提供語文翻譯及同團新
   住民子女生活照顧。

九、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
  繳回結餘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
  成果報告,送各該政府彙整列冊後,轉報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
  餘款。
    受補助學校提交之成果報告,與計畫內容不符、未依計畫經費項
  目執行核結,或執行成效不彰者,本署除通知限期改善外,予以錄案
  列管;並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學校之次一年度申請案,酌減其補
  助數額或不予受理。
    績優之受補助學校,本署得予以敘獎或表揚。

十、依本要點受補助團隊成員,應於出國前,自行投保相關醫療保險、意
  外險或其他保險;未投保者,廢止補助。已撥款者,由本署以書面通
  知學校返還補助款。
    受補助團隊所蒐集、研發之照片、影片、課程教材、學習單、學
  習評量等相關教學素材,以及輔助教材等相關成果資料,應無償同意
  授權本署提供所屬機關(單位)及相關施教機構,在教學及學習之利
  用範圍內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