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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二)字第1122301455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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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為執行本辦法第五條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本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所定各部會代
  表,為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代表。
  管理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管理會為執行融資、墊付業務,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委託辦
  理融資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及具校務營運、財務會計、資產
  估價或法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申請案件之審查
  。

三、本基金補助、融資及受理墊付申請對象(以下併稱申請人)如下:
  (一)補助對象:
     1、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定轉型或退場之私立大專校院。
     2、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學校學生之私立大專校院
       。
  (二)融資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定轉型或退場之學校財團法
     人。
  (三)受理墊付申請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學校財團
     法人。

四、本基金之使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教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教學助理費
     、行政助理費、導師費及其他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費用;其
     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二)融資: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退休金、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超
     額年金、離退慰助金(包括離職慰助金、資遣慰助金及退休
     慰助金)、雇主應負擔之退撫儲金、公教人員保險費、勞工
     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其他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費用。
  (三)墊付: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退休金、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超
     額年金、離退慰助金(包括離職慰助金、資遣慰助金及退休
     慰助金)、雇主應負擔之退撫儲金、公教人員保險費、勞工
     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其他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學校財
     團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其墊付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二
     。

五、本基金之補助、融資及墊付申請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
     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及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融資:每案最高以八千萬元為限,並得分次撥付。但情形特殊
     ,經管理會審查通過,及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墊付:墊付教職員工之慰助金,每人最高以六個月最後在職薪
     給或薪資為限。墊付學校財團法人解散清算所需費用部分,以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費用,並經管理會審查通過者,始得
     墊付。

六、本基金融資之期限,最長三年,包括最長一年之寬限期。

七、本基金之融資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
  息;本金部分,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按期償還。  
  本基金融資於貸放後,得視個案執行情形或實際需要,經管理會同意
  及本部核定後,調整前點融資期限及前項攤還方式。

八、本要點所定融資之貸放程序,應依承貸銀行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申請本基金之補助或融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轉型或退場
  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
  出。  
  前項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三。

十、申請人申請本基金之墊付,應填具申請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
  料,向本部提出:
  (一)債權證明文件:
     1、薪資:應包括積欠薪資前三個月以上及積欠薪資期間之帳
       冊及明細資料,或提供經教職員工請求未獲清償者之民事
       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2、超額年金:應包括積欠超額年金前三個月以上及積欠超額
       年金期間之帳冊及明細資料。
     3、離退慰助金:經董事會議通過實施之相關規定及依據,或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墊付款項及墊付名冊。
  (三)其他與債權有關之資料或文件。
  (四)解散清算所需費用:應包括相關執行規劃、申請款項、估價單
     及相關佐證文件。  
  前項申請流程圖如附件四。

十一、前二點申請書、計畫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本部
   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二、本部受理補助、融資或墊付申請後,應交由管理會就下列事項進行
   審查:
   (一)補助: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計畫內容之必要性、合理、
      可行性與效益性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融資:計畫之合理性、可行性與未來性、學校發展現況、財
      務結構、整體校產規模、未來還款能力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墊付:申請案件之合理性、是否符合墊付要件及其他相關事
      項。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訪視。   
   審查通過前,本部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或補充相
   關資料;屆期未修正或補件者,依原計畫或申請案件審核。

十三、每一申請案之計畫及補助、融資或墊付額度,經管理會審議通過,
   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承貸銀行。

十四、本基金補助、融資及墊付款項之撥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款:申請人檢具正式領據、經核定之計畫及經費明細表
      ,送本基金辦理撥款。
   (二)融資款:
      1、申請人應與承貸銀行簽訂契約,並依約向承貸銀行申請
        一次或分次撥付融資款;申請撥付資本性支出者,並應
        檢具相關憑證。
      2、承貸銀行應按月彙整融資明細資料,填具申請融資撥付
        名冊,向本基金申請撥付。
      3、其他融資事項,依承貸銀行之融資作業規定辦理。
   (三)墊付款:申請人應於接獲本部核定通知日起六十日內,依本
      部核定之墊付款項及墊付名冊,檢具正式領據、受墊償之教
      職員工個人領據及金融機構帳戶(附存摺封面影本),向本
      基金申請撥付,屆期未提供上開個人資料者,視為撤回且不
      得再申請;惟情況特殊,經本部書面同意者,得予展延。

十五、補助案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申請人應按季陳報執行情形,本部並得派員抽查。   
   墊付案經費支用應依本部核定計畫及相關規定核實辦理,專款專用
   ,申請人應按季陳報執行情形,本部並得派員抽查。

十六、融資案申請人及承貸銀行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融資,承貸銀行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並應將徵審
      撥款情形,作成紀錄。
   (二)承貸銀行應確實完整保存徵授信相關文件、資料,管理會得
      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融資作業及後續管理事宜,承貸銀行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申請人應保存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管理會及承貸銀行得
      派員前往申請人之法人或學校,瞭解融資款項運用情形,及
      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四)承貸銀行應與申請人約定下列事項:
      1、非經管理會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融資款項用途。  
      2、申請人不得違反契約、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或不得
        有移用貸款情事。
      3、申請人違反前二目規定者,本部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融資
        處分,並函知承貸銀行改按一般貸款利率核計並追溯補
        繳差額利息與違約金及收回全部或部分融資款。申請人
        應繳還貸款及欠繳之利息。
      4、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決議事項。

十七、墊付案申請人應於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
   金。
   本基金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墊付薪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
   金額範圍內,承受教職員工對學校財團法人之債權,適用私立學校
   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十八、本要點申請案所填具之申請書或檢具之文件、資料,有故意隱匿事
   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本部不予核
   定;已核定者,應予撤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