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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完成春暉小組輔導期程案件審查及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060187035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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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鼓勵各級學校人員透過成立春暉小組,輔導濫用藥物學生,降                      低個案繼續施用及輔導中斷機率,並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                    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爰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實際參與春暉小組通報、輔導及督導之相關人員,依職能區分如下:

() 個案管理人員:負責行政庶務溝通聯繫、會議召開及個案管控
 相關事宜。

() 個案輔導人員:具備專業輔導知能且實際參與輔導之人員。

 

三、審查機關及權責:

() 各級學校校長:督導及核定學校春暉小組個案輔導情形。

() 各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檢核各直轄市、縣(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案件。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初審各直轄 市、縣(市)校外會送審之案件。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之春暉輔導案件及複審國教署送審之案件。

 

四、審查項目及期程:

() 審查原則及項目如附表。

() 審查案件期程:

1、第一次審查:

() 完成輔導案件期間:前一年八月一日起至當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專科以上學校案件經校長核定後,應於二月十日前送本部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案件經校長核定後應於二月十日前送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檢核。

() 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於追輔系統中檢核個案資料是否完備,並於二月二十日前送國教署初審。

() 國教署應於三月十日前完成初審並函送本部複審。

() 本部應於三月底前將所有案件審查完畢。

2、第二次審查:

() 完成輔導案件期間:當年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 專科以上學校案件經校長核定後應於八月十日前送本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案件經校長核定後應於八月十日前送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檢核。

() 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於追輔系統中檢核個案資料是否完備,並於八月二十日前送國教署初審。

() 國教署應於九月十日前完成初審並函送本部複審。

() 本部應於九月底前將所有案件審查完畢。

3、如無故延宕或因送審資料不完備、補件致審查作業延誤者,不納入獎勵對象,相關提報機關不得異議。

 

五、獎勵原則及期程:

() 配合審查作業,獎勵作業期程如下:

1、第一次審查案件獎勵:本部應於四月三十日前發布軍訓人員獎勵,與建議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獎勵額度。

2、第二次審查案件獎勵:本部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發布軍訓人員獎勵,與建議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獎勵額度。

() 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獎勵,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參酌本部建議之獎勵額度,依權責自行酌處。

() 獎勵對象及額度:

1、個案管理人員:每管理一名學生核予軍訓人員獎勵一點,每人每半年至多六點(教師及其他人員每人每半年至多小功一次)。

2、個案輔導人員:每輔導一名學生依輔導過程資料完整度最高核予軍訓人員獎勵二點;每多輔導一名學生增加一點,每人每半年至多六點(教師及其他人員每人每半年至多小功一次)。

3、個案管理人員同時兼任個案輔導人員之獎勵額度,可分別列計,累加計算。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