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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全民國防教育暨校園安全人員專業研討活動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122800020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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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全民國防教育暨校園安全人員瞭解教育政策趨向及強化本職學能,增進其組織管理、全民國防教育教學、校園安全維護、學生生活輔導等學養知能,並激勵其研究發展精神,以落實各項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活動內容:

(一)政策政令宣達:宣達(導)近期教育重大政策及重點工作事項。

(二)全民國防教育專業研討:

1、全民國防教育教學:辦理全民國防教育教學觀摩及硏討,以提昇教學專業知能,精進教學技巧。

2、全民防衛動員教學經驗分享:辦理全民防衛動員相關教學經驗分享,以強化全民防衛動員專業知能,交流實務工作經驗。

(三)校園安全維護(包括學生生活輔導)專業研討:

1、校園安全維護:辦理各項強化校園安全維護與通報、校園災害應變、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反霸凌與詐騙防制相關工作之增能培力研討及實務經驗分享,以強化校園安全維護專業知能及執行業務能量。

2、學生生活輔導:辦理各項賃居安全、工讀安全、交通安全、學生申訴業務、學生獎懲與學生請假相關議題研討及實務經驗分享,以提升校內、外學生生活輔導知能及應變能力。

(四)軍訓工作(僅軍訓教官參加)專業研討:

1、基本教練:實施十分鐘基本教練(包括軍人禮節),以維持軍訓教官優良儀態。

2、體能訓練:適時安排體能訓練項目,以保有維護校園安全工作之體能。

三、實施方式:

(一)參加人員:

1、全民國防教育專業研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均應參加,並得邀請全民國防教育教師(包括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參加。

 

2、校園安全維護(包括學生生活輔導)專業研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校園安全人員參加,並得邀請生輔組長參加。

3、軍訓工作專業研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參加。

(二)活動編組:

1、校內專業研討活動編組:以學校為單位辦理之。軍訓教官人數三人以下之學校,得與他校合併辦理,合併之學校得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聯絡處視各校狀況彈性調整。

2、地區專業研討活動編組:高級中等學校以直轄市、縣(市)轄內學校相關人員組成之;大專校院以本部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大專資源中心)區域內學校相關人員編成之。

3、前目地區專業研討活動編組,在高級中等學校以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主任及各縣(市)聯絡處督導為召集人,在大專校院以大專資源中心主任為召集人。

(三)活動時間:

1、校內專業研討活動:每週實施一次,每次二至四小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週四實施為原則,或由學校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各縣(市)聯絡處訂定;大專校院之實施時間,由各大專校院自訂之。寒、暑假期間各校得視狀況視彈性調整辦理之。

2、地區專業研討活動:每三個月(每季)至少實施一次,得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大專資源中心按地區學校相關工作狀況,依前款活動內容自行規劃辦理。大專資源中心並得結合會員大會辦理。

四、權責劃分:

(一)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律定全民國防教育暨校園安全人員專業研討活動規定。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訪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辦理前二點所定事項,以確保活動成效。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大專資源中心:

1、督導地區學校之校內全民國防教育暨校園安全人員專業研討活動計畫實施狀況。

2、結合地區特性及轄區內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全民國防教育及校園安全工作實況,辦理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五、督導及考核:各項全民國防教育暨校園安全人員專業研討活動之督導及考核,得由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聯絡處、大專資源中心及學校辦理之。

六、一般規定:

(一)校內專業研討活動為培養全民國防教育及校園安全人員執行相關工作之基礎,結合學校相關工作之推展詳予規劃活動項目。

(二)本部得依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審核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聯絡處及大專資源中心辦理與全民國防精神教育有關之活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