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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多功能排練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藝演字第1070000531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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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強化多功能排練室使用效益,以推廣藝術教育,提升演出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以提供音樂、舞蹈、演唱、合唱及其他適合在此場地演出、排練之活動使用為原則。

三、申請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旅居海外華裔人士及國內公私立機構、團體、學校、與各級政府機關,均得向本館申請;惟以旅居海外華裔人士身分申請者,需有在臺代理人代為辦理。

四、使用時段及費用:

(每日區分三個時段,每段使用三小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晚間六時三十分至十時。

(場地使用費,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向本館提出申請。

六、審查與通知:由本館辦理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活動檔期,並於本館網站公告結果及函知各申請者。

七、優惠使用場地條件:

(教育部交辦、本館主辦、承辦或合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其場地使用費八折計費。

八、付費與履行活動義務:

(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使用,並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繳交場地使用費。因故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活動開始前二週通知本館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予調整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逾期通知或不通知本館者,一年不得向本館提出申請,其已繳交場租費者,不予退還。

(本場地計有平臺鋼琴、吸音牆、大範圍鏡面牆、布簾、指揮椅等相關設備,如有損害及危及人員安全,概由申請者負賠償責任。

(演出相關活動事宜暨費用,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負擔。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