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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002003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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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推展高級
    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適用附表一
至附表三。
(二)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中央政府機關(構)、中央公營
事業、國立學校、軍警校院及政策需要委託設立之非營利幼
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適用附表三。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核定基準,規定如附表。
    各補助項目計算依據,依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前一年度五月二十
八日資料為準,並以轄內之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及各地方政
府主管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或教師人數統計為原則。但補助項目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補助項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除每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結果者,不在此限外,各財
力級次之補助比率如下表:

    
四、本部於當年度確定次一年度補助項目後,應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通知地方政府於當年度依限擬具計畫,提出申請。
    本部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地
    方政府補助經費暫列數,並應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


五、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本部核定各項目之補助金額,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預算
     辦理,連同自編分攤款,專款專用。但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得以代收
     代付方式辦理。
  (二)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
     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三)各補助項目地方政府得依需求自行增加配合款,並報本部調整
     計畫金額。另各項補助經費因業務實際需要,得於補助經費總
     數不變及項目不減情形下,函報本部調整支應。但配合本部年
     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不受前開
     總數不變之限制。


六、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之辦理績效評估
    報告送本部。
    本部得以訪視、視導或書面審查方式,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前項
    報告進行成效考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