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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6: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1544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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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並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新住民語文」

部  長 潘文忠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